老人须“赡养” 更需“善养”
02.05.2018 19:12
本文来源: 法院
原告王某和张某均年近六旬,共生育三个女儿,并已先后成家立业。王某多年疾病缠身,丧失劳动能力,张某在家养奶牛靠卖牛奶维持家庭生活。二原告诉称,被告王某3(系原告三女儿)结婚后因一些家庭琐事与二原告发生争吵,此后其对其不管不顾。无奈,二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某3履行法定的赡养义务。
承办法官查阅案卷后,积极与双方当事人沟通,通过庭前的多次调解,二原告与被告王某3均未达成调解协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规定,承办法官追加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王某1(系原告长女)和王某2(系原告次女)为本案的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为了不加深原、被告家庭矛盾,承办法官将再次进行调解。
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孝。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上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尊老、敬老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承办法官将注重法制教育和法制宣传,维护老人合法权益,让老人老有所依,老有所养!
本文来源: 法院
02.05.2018 1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