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重拳治“老赖”为农民工撑起维权保护伞
他们是城市建设的推动者,他们背井离乡只为一点辛苦钱,他们同样是劳动者,但跟其他的劳动者相比,很多应该享受的待遇却被无情的剥夺了。
近年来,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日益呈现复杂化、多元化的趋势,农民工已成为各行各业尤其是第三产业的新型劳动生力军,他们不仅影响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而且还关系到和谐社会的构建。
因此,关心农民工,保障农民工队伍的合法权益是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所在,用法律撑起农民工"保护伞",解决好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还劳动者晴朗的天空。
以案举法
恶意欠薪早已入刑,但欠薪的情况却依然存在。2011年2月25号,“恶意欠薪”被纳入刑法。然而,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新闻还是不断报出。
2015年,我省劳动保障监察部门“铁拳”打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当事人携款逃匿等犯罪案件及时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对35家恶意拖欠、问题较多的企业公开通报,对16起恶意欠薪、欠薪逃逸等重大违法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有效地维护了农民工群体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依法追偿,“绿色通道”撑起维权保护伞
2015年6月,原告黄某某等12名农民工兄弟被蔡某雇佣到我省海南藏族自治州贵德县常牧镇都秀寺修建房屋,工程完工后12人多次向被告催要工资,但被告以未清算为由,拒绝给付。2015年12月,这12名农民工来到法庭诉说了他们的委屈。西宁市湟中县人民法院田家寨人民法庭当即开通农民工讨薪案件“绿色通道”,即时立案、优先审理,于立案当日开庭审理。因事实清楚,双方在开庭审理后达成了协议。调解书送达后,法官们担心被告食言,几乎每天都要打电话了解被告的筹款进度。春节前夕,法庭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在法官们的多次催促下,被告终于凑齐全部案款。发放了12起案件所欠工资53000余元。
春节前夕是农民工讨薪案件的高发期,为了让农民工过上一个温暖、祥和、安心的春节,我省各级人民法院开设“绿色通道”,加大调解力度,速裁案件,为农民工解忧。
打击“老赖”,支付劳动报酬有保障
2015年5月,我省湟中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审判处被告人荣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这是《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湟中县人民法院宣判的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
2013年8月16日,荣某与周某签订了某矿业公司仓料棚改造工程项目施工合同。荣某雇用老李等10名农民工在其工地务工。2014年5月,荣某在发放给老李等人工资4.8万元后,就以周某未付清其工程款为由拖欠老李等人的工资8.3万元。老李等人在多方奔走讨薪无果后,向湟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2014年12月2日,湟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荣某于2014年12月19日前支付所拖欠的工资。荣某不服,向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起行政复议,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后以荣某的复议请求缺乏事实根据为由,维持了上述决定。荣某仍置若罔闻。直到被抓获归案后,荣某才自愿认罪、悔罪,且其亲属积极支付了所欠10名农民工的全部工资。湟中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荣某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敢于“亮剑”,恶意欠薪需动真格
2015年11月,我省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因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执行,并处罚金4000元。这是我省2015年第二例因拒不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最终锒铛入狱的案件。
被告人王某自2011年起拖欠务工人员赵某、陈某等人劳动报酬56930元,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案发后至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全部支付了工人的劳动报酬。平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无视国家法律,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负刑事责任。鉴于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全额交付了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恶意拖欠劳动者劳务费的行为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侵犯,严重破坏了诚实信用的市场原则,也是造成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之一。“恶意欠薪入刑”有力地打击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行为,维护了法律的权威,也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与社会公平正义。(张蕴 金玥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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