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宁政办〔2015〕178号)

26.10.2015  10:45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为加强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切实发挥耕地占用税在耕地保护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和《青海省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切实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耕地占用税纳税人的确定

根据《条例》的规定,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为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根据我市土地审批流程,对占用耕地进行开发建设的项目,由市政府下达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该审批文件中没有标明建设用地人,而是后期通过“招拍挂”方式确定土地受让人。因此,根据《细则》规定,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

  随着我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化和土地管理方式的逐步规范,土地出让流程为土地储备中心征用土地后,经过前期整理、开发等工作,然后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划拨或出让给土地使用人,其土地总价款包含土地收益和土地成本,不包括耕地占用税,即耕地占用税没有作为土地开发成本费用的一部分,没有体现在招拍挂的价格中。因此,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实际受让土地者,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

  二、耕地占用税的纳税时间

  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征(转)用审批手续当天。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当天。

  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按照省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三、依法做好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

(一)坚持先税后证。 根据《青海省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通知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占用耕地手续时,应当同时通知耕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耕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耕地占用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二)加强协调配合。 一是建立部门协作的组织机构。 各级地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之间要建立长效协同机制,形成部门配合得力、信息资源共享、工作齐抓共管的局面,建立定期或不定期的联系会制度,及时解决协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是加大各部门之间信息交换、共享的力度。 各级国土资管理部门、地税部门要健全部门间的信息交换与共享机制,每个月终了后15日内,相互传递农用地转用的批地和供地信息(含审批文件)、土地税源核查信息,实现土地信息和税源信息的动态管理。 三是明确部门协作工作职责。地税部门: 根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的农用地转用的批地和供地信息,设立耕地占用税台账,建立耕地占用税税源数据库,并根据土地信息的变更,适时的更新耕地占用税台账和数据库;负责耕地占用税的征收,办理耕地占用税的减免税手续;在日常征管工作中,发现有违法占地和用地行为,及时地将有关信息提供给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的土地信息,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密。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将农用地转用的批地和供地所有信息、数据及时传递给地税部门;及时向地税部门提供更新的基准地价信息;提供地税部门需要查阅的相关资料;严格执行“先税后证”政策,没有地税部门发放的契税和耕地占用税(限占用农用地)的完税或免税凭证,一律不得发放用地手续和办理土地使用权属登记;协助地税部门宣传耕地占用税政策法规;对地税部门提供的征管信息,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密。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 耕地占用税是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耕地占用税征管对保护耕地、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加强税源管理、防止税收流失的重要性,通过加强税收征管,有效堵塞管理漏洞,为完成财政收入任务奠定基础。

   (二)加强税法宣传。 主管地税机关作为耕地占用税征收部门,要积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耕地占用税工作。要充分利用当地宣传媒体多途径宣传耕地占用税纳税主体、纳税期限,征收环节,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相关知识,大力促进纳税人主动进行申报,营造了良好的耕地占用税征收环境。

   (三)开展专项清理。 主管地税机关要开展辖区内耕地占用税的专项清理工作,特别是加大对耕地占用税等房地产业相关税收检查力度,理顺税收征管秩序。对经地税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本通知自2015年10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0月18日。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