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联合印发《全国抗旱规划实施方案(2014-2016年)》
本站讯 根据国务院批复的《全国抗旱规划》和2013年国务院第20次常务会议的要求,水利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编制完成了《全国抗旱规划实施方案(2014-2016年)》(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经国务院领导批准,2014年9月12日,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联合印发《实施方案》,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实施方案》确定的建设任务和工作要求,加强组织领导,逐级落实工作目标和任务,加大对抗旱减灾工作的投入,加快推进项目实施,确保建设任务顺利完成。
《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用3年时间落实几项从根本上提升抗旱减灾能力的工程举措的要求,立足于加强重大骨干水源工程和抗旱应急水源工程建设,大、中、小、微型抗旱水利工程并举,进一步增强我国重点旱区供水能力和抗旱减灾能力。一方面,针对抗旱减灾的薄弱环节,以《全国抗旱规划》中确定的严重受旱县和主要受旱县为实施范围,建设小型水库310座、抗旱应急备用井4791眼、引调提水工程3331处,中央财政补助约300亿元,年均100亿元,着力保障重点旱区乡镇居民的饮水安全,保障基本口粮田作物生长关键期的用水需求,提高抗旱应急供水能力。另一方面,大力推进重大骨干水源工程建设,建设一批大型水库、配套灌区以及重点区域水资源调配工程。同时,按照各相关规划,加快农村“五小水利”建设,完善旱情监测预警系统,建立健全抗旱管理服务体系,提高抗旱减灾现代化管理水平。
《实施方案》要求中央各相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抗旱减灾工作,形成抗旱减灾合力,切实发挥责任主体作用,进一步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完善统一指挥、分级负责的抗旱工作机制,切实提高抗旱整体效能。在前期工作方面,各地要依据《实施方案》编制具体实施方案,将小型水库、抗旱应急备用井、引调提水等工程建设任务进行细化,具体工程规模和数量确需进行调整时,可按照确保达到方案确定的总体建设目标和实施效果的原则,由省级主管部门严格审批。在资金使用管理方面,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按照年度建设任务,分省切块下达,省级人民政府对资金使用负总责;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大财政投入,多渠道筹措地方建设资金,确保地方建设资金与中央补助资金及时同步到位。在建设管理方面,按照国家现行规定,积极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等各项工作制度,制定适合各类工程特点的建设管理模式,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中央有关部门将按照《实施方案》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确保项目建设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