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农民工尘肺病防治工作的意见》切实保护农民工职业健康权

27.01.2016  00:34

  日前,国家卫计委、人社部、安监总局、全国总工会等10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农民工尘肺病防治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预防、控制和消除尘肺病危害,切实保护农民工职业健康权益作出进一步安排。据悉,有关部门将对矿山开采、建材生产等粉尘危害严重行业领域进行专项治理,并建立粉尘危害企业黑名单制度,对出现群体性尘肺病的用人单位,依法从严从重查处并追究责任。

  尘肺病具有隐匿性和潜伏期长的特点,不可治愈且病情逐年加重。2014年,全国共报告尘肺病26873例,占职业病的89.66%。近年来,尘肺病整体发病呈持续高发、逐年上升,且发病工龄缩短的趋势,许多农民工罹患尘肺病后得不到及时诊断、救治和赔偿。

  对此,《意见》从着力加强农民工尘肺病源头治理、推进农民工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做好尘肺病诊断鉴定和医疗救治工作、落实符合条件的尘肺病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解决特困尘肺病农民工医疗和生活问题、维护尘肺病农民工职业健康权益,以及落实政府责任等七方面提出要求。

  《意见》要求用人单位落实粉尘防治主体责任、提高农民工的粉尘防范能力和自我防护意识,特别是强调用人单位要为农民工建立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依法进行岗前、在岗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对疑似尘肺病农民工应当及时安排进行诊断,离岗前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农民工不得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值得关注的是,为了更好落实法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意见》强调,各级人社部门要及时查处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不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为,并为农民工按规定及时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依法落实其工伤保险待遇。同时重申,对未参保尘肺病农民工,由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先行支付。

  针对尘肺病农民工因病致贫致困的状况,《意见》强调,未参加工伤保险,且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尘肺病病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相应待遇,并可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救助。同时,要求各地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尘肺病农民工纳入大病保险和城乡医疗救助体系,并将符合条件的尘肺病农民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

  针对尘肺病农民工维权难的问题,《意见》提出,工会依法对农民工尘肺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努力把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通过联席会议、三方机制、集体协商、职代会等途径,反映农民工诉求,推动问题解决。此外,采取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深入开展群众性职业危害隐患排查活动等方式,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农民工劳动保护。

  关于印发加强农民工尘肺病防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解读《关于加强农民工尘肺病防治工作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