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动司法 化纠纷于诉前
今年11月份,来自外省的司机刘某驾驶大货车与在格尔木务工的王某驾驶小面包车在国道109线上驾车时,因刘某驾车不慎,致使双方车辆相撞,造成了双方车辆损坏,王某及另一乘车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因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王某便向格尔木市法院申请了对刘某驾驶的大货车进行诉前财产保全。市法院在接到申请后立即对大货车进行了保全,后刘某提出该车辆为营运车辆,停一天将增加其一天的损失,故向法院提出了30万元的反担保。此时已是周五下午4点钟,为尽可能减少刘某的损失,办案人员及时联系交警队及停车场相关人员,赶在下班前解除了对大货车的保全。
尽管案件尚未进入审判程序,但考虑到刘某家在外地,且受害人王某也急需用钱。按照 “不告不理”的原则,若机械的等待当事人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采取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也有三个月的审理时间,如果之后再进入执行程序,则解决纠纷的时间将更加漫长,会给当事人增加更大的损失。为妥善解决双方当事人纠纷,保全案件受理后,办案法官提前介入调解阶段,利用给双方当事人送达手续的机会,阐明了上述审理期限的规定,并劝说双方在互谅互让、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尽量避免因进入审理程序,给双方带来更大的诉累。之后刘某和王某经过多次协商,最终在格尔木市法院的见证下签订了纠纷和解协议并即时履行了赔偿义务,在诉前解决了双方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