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海北藏族自治州全域旅游促进条例》7月1日起实施

19.06.2020  17:01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推进经济转型发展,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和批准,海北州修订《海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制定出台《海北藏族自治州全域旅游促进条例》,两部条例自7月1日开始实施。

  《海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对主要章节进行了调整,把原条例第二章“自治机关”与第三章“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合并为第二章“自治机关与其他地方国家机关”,增加了“监察委员会”等内容,补充完善“总则”、农牧区经营制度,突出地方经济社会全面协调与可持续发展及生态环境保护优先理念等内容,并根据民族自治地方现实治理要求,条例第五十二条、五十六条、五十八条,新增了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影响宗教和顺的条例。

海北藏族自治州全域旅游促进条例》制定工作于2019年4月份启动,《条例》紧紧围绕“一优两高”发展战略,突出海北旅游资源禀赋和事业发展需要,重点解决海北州全域旅游发展实际问题,促进全域旅游高质量发展,海北州率先制定我省第一部、全国第四部全域旅游促进条例,《条例》构建了以总则、规划实施、保障与促进、服务与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为主要内容的框架体系,共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