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出台生活垃圾分类促进办法 跨区域处置须支付环境补偿费

17.02.2016  12:48

   中国环境报记者闫艳 通讯员董克楠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生活垃圾的产量日益增加,生活垃圾处置问题日益凸显。

  1月7日,《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促进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市政府137号令形式正式公布,将于2016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自此,江苏省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有了规章的指引,将迈入法制化、规范化的新阶段。

  《办法》的制定回应了哪些现实需要?体现了什么样的地方特色?《办法》出台后将发挥怎样的作用?

  垃圾数量逐年递增,处理能力相形见绌

  苏州市区2015年生活垃圾产量达到了201万吨,再创历史新高。随着人民群众对优良生活环境的追求不断增强,苏州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垃圾处理工作与城市环境息息相关,妥善解决垃圾处理问题是打造城市美好形象的关键,也是市民拥有宜居环境的有力保障。

  从2000年开始,苏州市在一些居民小区尝试推行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工作,力争通过源头减量和资源回收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2012年,苏州市25个居民小区被确定为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小区;2013年,又新增了197个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小区与单位;2014年,苏州市区共有307个垃圾分类试点小区和单位。

     建章立制,以垃圾分类提升市民环境意识  

  在苏州市容市政局副局长汤以成看来,《办法》制定的必要性体现在多个方面,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求,是打造宜居新苏州的重要抓手,也是培养市民环境意识的需要。

  长期以来,苏州市有关部门在市民中积极开展环保知识的普及和宣传,但效果似乎并不理想。市民环境保护意识的提升难以一蹴而就,还要借助各方力量的参与和持之以恒的实践。事实表明,在生活垃圾分类的过程中,市民既学习到了相关知识,又增强了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与无害化处理的意识。长此以往,保护环境就能成为市民的一种生活习惯。

  汤以成说,节约资源、为后代发展预留足够的空间已经成为社会基本共识。生活垃圾分类不仅能够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实现可持续发展,而且通过对有害垃圾的分类回收和专门处理,可防止二次污染的产生,进而造福于子孙后代。

     考虑地方实际,三大亮点彰显苏州特色  

  《办法》共六章32条,紧密结合苏州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3个方面体现了鲜明的苏州地方特色。

  亮点一:坚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共同推进

  与城市生活一样,农村生活垃圾处理问题也越来越突出。为此,《办法》第四条提出覆盖城乡原则,把农村生活垃圾也纳入共同治理体系。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分别对农村地区生活垃圾分类的职责分工进行了明确,第二十一条对农村可堆肥垃圾进行了特别规定,要求农村地区对可堆肥垃圾进行就地资源化利用,积极推行就地生态处理和沤肥还田。

  亮点二:推行行政区域环境补偿制度

  《办法》规定,苏州市实行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置环境补偿制度。使用其他行政区域的生活垃圾终端处置设施的行政区域,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处置数量,向终端处置设施所在的行政区域支付环境补偿费。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市容、环境、卫生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调整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置环境补偿办法。

  亮点三:积极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

  《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农村可堆肥垃圾实行就地资源化利用和沤肥还田;第二十四条规定,实行生活垃圾减量奖惩制度,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等部门,确定各行政区域的年度垃圾减量指标,按照目标实现情况对各行政区域进行相应的奖惩。

  《办法》第二十九条还规定,商品包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标准,优先选择采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减少包装材料的使用量,避免过度包装。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不得销售、无偿或者变相无偿提供不可降解的塑料购物袋。宾馆、洗浴等服务性企业应当采取环保提示、费用优惠等措施,鼓励和引导消费者减少使用一次性消费品。

     多年进展不理想,垃圾分类三大问题亟待解决  

  据汤以成介绍,《办法》将主要解决3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关于生活垃圾分类的模式问题。目前,关于生活垃圾分类的模式存在三分法、四分法、六分法等多种模式。《办法》依照苏州市人民政府“近期大分流,远期细分类”的规划,考虑苏州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地理条件、环境状况、垃圾成分及终端处理技术等因素,将国内外垃圾分类的先进经验与苏州实际相结合,选择了符合苏州地方实际的三分法与四分法并存的模式。《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生活垃圾分成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和厨余垃圾四类。

  二是关于政府责任的问题。生活垃圾分类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各级政府在资金、政策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政府各部门在宣传、人员等方面给予密切配合。“政府责任的落实是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保障。”汤以成说,在以往的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工作中,各级政府在经费投入、人员配备、宣传动员上还存在不少问题。

  为此,《办法》规定了市、县级人民政府(含管委会)的责任,规定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主管部门,政府各部门也有具体责任。

  记者发现,《办法》对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的责任采用列举式表述,一方面有利于清晰责任划分,防止出现履职中的推诿扯皮情况;另一方面也能够引起各相关部门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高度重视。

  三是关于社会责任的问题。在以往的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工作中,社会力量参与不足、公众反应较为冷漠等现象还大量存在。为此,《办法》规定,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循序渐进、覆盖城乡、奖惩结合的基本原则。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具体规定了生活垃圾分类各环节中单位和个人的社会责任。《办法》第四章还专章规定了生活垃圾分类的激励促进措施。

  记者注意到,《办法》中有关社会责任的部分坚持了权利与义务相结合、强制与倡导相结合的原则,并融入了行政指导、行政奖励等新方式,体现了刚柔并济、公私合作的基本理念,有利于更好地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