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原生态补奖标准需要差别化、精准化
目前,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的第一个周期已经结束,2016年将启动新一轮(2016年~2020年)。“十三五”期间该政策预计投入资金800亿元~900亿元,并将河北省张家口市及承德市纳入补奖体系中,同时不断推进草原生态立法工作。因此,总结政策第一个实施周期的经验,对于之后的政策实施将产生重要影响。
中国农业大学教授、中国生态补偿政策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靳乐山带领课题组开展了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对不同规模牧户的影响研究”,并于近日在中国农业大学召开草原生态补偿研讨会。其最新研究发现,无差别化的草原生态补奖标准产生了错误瞄准的问题,难以实现遏制超载的目标。因此,草原生态补奖标准需要差别化、精准化,核心在于瞄准草原超载的主体。
研讨会上,针对草原生态补奖政策的重要性,靳乐山表示,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是目前中国最重要的草原生态补偿机制,是中国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建立之后的第二个基于生态要素的生态补偿机制。草原生态保护的政策目标主要是指遏制超载,具体的政策措施是禁牧和草畜平衡,国家限制超载的政策目标是希望通过实施草原生态补偿,达到草原生态保护和促进牧民增收相结合。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环境与社会研究中心研究员王晓毅会后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面对供给侧改革的宏观经济形势,简而言之,需要生产出更多消费者需要的、高质量的畜产品,随即淘汰低需求、低质量的畜产品生产者。随着消费者对绿色、天然、有机畜产品需求扩大,而且该类产品是牧区中小牧户的重点生产领域,意味着牧区中小牧户的畜牧生产可能迎来春天,在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提高收益。因此,把草原生态补奖政策与畜牧业生产经营结合起来,有可能促进中小牧户的发展。从一定程度上讲,草原生态补奖政策可以推动供给侧改革,对生产高质量、适合市场需求的畜产品起到助推作用。
研讨会上,北京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教授李文军,根据牧区现状及发展趋势进行了补充,“目前牧区处于转型期,随着牧区经济形势的转变、牧区子女教育向城镇集中,畜牧经营的代际传递一定程度上受到影响,同时影响了畜牧经营决策。因此,在实施草原生态补奖政策的过程中,应该注重牧民的自愿选择,保证其合法产权。”
据了解,2012年起,课题组先后对甘肃、内蒙古4个纯牧业旗县进行了3次调研,调研牧户数接近700户。调查研究结果显示,中小牧户是草原超载的主体、草场租入的主体,大牧户是雇工放牧的主体。同时,草畜平衡奖励存在严重的减畜和补偿的不对等关系。
课题组建议,在草原生态补奖实践中,需要进一步明确和强化政策目标即草原生态保护,以草原生态补偿政策为主体,完善配套政策措施。补奖标准需要差别化,防止错误瞄准的问题。此外,禁牧草场的选择需要综合考虑草场的生态属性和牧户的自愿性。针对当前禁牧地区不同程度存在的违禁放牧的情况,课题组建议对禁牧政策需要谨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