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政办〔2015〕166号)

15.10.2015  18:46

XNFS01-2015-0007

 

 

 

 

 

宁政办〔2015〕166号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西宁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

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西宁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30日

 

 

西宁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涉及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等方面的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和控制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确保食品药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3〕13号)、省政府办公厅《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青政办〔2015〕93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来信、走访、网络、电话等方式,凡举报涉及本市境内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食品添加剂在研制、生产、流通、餐饮、储存、运输和使用环节及违法行为的,经查证属实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予以相应物质及精神奖励。

   第三条  我市建立以“区(县)为主,市级引导”的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机制,各区 (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照“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负责受理本地区食品药品安全违法举报和办理奖励事宜。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跨地区举报,并最终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查处的,由受理举报的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举报奖励部门,办理奖励事宜。

   第四条  市、区 (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布本部门的举报电话,明确举报的受理范围。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五条  举报奖励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违法案件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具体的举报对象和事实及证据;

  (三)举报线索事先未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掌握;

  (四)举报的内容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作出处理。

第六条  受奖举报人的认定: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检举揭发未被执法部门事先掌握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且能提供明确、具体的违法事实证据或案件线索,属于本办法所称的举报人。举报奖励的认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举报奖励对象一般限于实名举报,对其他举报并查处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给予奖励。

(二)同一违法案件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顺序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事实证据或者协助行为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根据其作用大小,给予适当奖励;若其帮助超出第一举报人作用的,应作为第一举报人,原第一举报人视为其他举报人,给予适当奖励。

(三)两人及两人以上联名或者虽未联名但举报同一案件且作用相当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由各举报人平均分配。

(四)同一举报人在不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同一案件的,只能享受一次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七条  被举报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且追究刑事责任后,司法机关未给予奖励的,经举报人申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按照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采取利诱、欺骗、胁迫、敲诈等不正当方式使生产经营者违法并对其进行举报的;

  (三)以匿名方式举报最终无法确定举报人的;

  (四)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举报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九条  具体奖励情形见本办法附件1。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十条  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举报的违法事实清楚,直接掌握证据并协助执法部门查处,与查处事实完全相符。

二级:举报部分违法事实,提供部分直接证据并协助执法部门查处,与查处事实基本相符。

  三级: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核实,但提供违法线索,间接协助调查,对执法部门查办案件有重要的辅助作用。

   第十一条  根据举报等级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认定的案件性质、危害后果以及货值金额,给予举报人予以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1.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4%~6%给予奖励;

  2.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2%~4%给予奖励;

  3.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1%~2%给予奖励;

  4.下列举报情形,给予举报人500—2000元奖励:

(1)根据举报等级,按货值金额计算奖励金额不足500元的,或货值金额无法计算;

(2)不属于第一举报人的,但其举报提供的事实证据或者协助行为对查清案件有直接或者重要辅助作用;

  (3)因消费投诉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线索进而查处违法行为且涉案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

5.对举报情况属实、没有给被举报对象处以罚款,但对于查办其他案件或者避免违法产品流散市场有积极作用,且举报人要求给予奖励的,给予举报人500~1000元的奖励;

  6.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最高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经举报并查处的食品药品安全案件,涉及多个地区甚至更大范围,造成大量人员中毒或死亡,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涉案金额很大、社会影响很坏的重大食品药品安全恶性案件,对举报人超过上述标准的奖励,报经当地政府批准;

  7.新闻媒体从业人员知悉食品药品违法案件线索后尚未向社会披露前,主动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线索并有效控制安全隐患的,依照本办法规定予以奖励。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举报奖励部门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或者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书面或电话告知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举报人有申请奖励的权利。书面告知的,应制作《举报人奖励申请告知书》(附件2);电话告知的,应做好书面记录。告知日期以告知书发出的邮戳日期或电话通知当日的书面记录为准。

因当事人逃逸或其他原因,最终无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依据案件结案报告描述的案件性质、危害程度、货值金额等情况能够核定奖励金额的,举报奖励部门应在作出案件结案报告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有申请奖励的权利。

(二)举报人应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告知申请奖励权利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申请奖励。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申请奖励的,视为放弃奖励。

  (三)举报人申请奖励的,应到告知其申请权利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填写《举报人奖励申请表》(附件3),并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

举报人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奖励,受委托申请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附件4)和双方有效身份证件。

举报人或其委托申领人未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或提供的信息与举报内容不符的,不予奖励。

(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举报奖励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奖励的决定。情况特别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奖励审核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给予奖励的,要及时向举报人书面说明情况。

  (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作出决定后,制作《举报奖励告知书》(附件5),加盖部门印章,按照申请人提供的地址和联系方式通知并送达申请人。

(六)举报人应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奖励通知和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奖金,并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举报人奖金发放登记表》(附件6)上签名。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领取奖励的,视为放弃奖励。

  (七)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奖且无委托人的,应及时说明情况并提供银行帐号,由举报奖励部门将奖金汇至指定帐户。

 

第五章 奖励资金来源

  

   第十三条  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纳入预算安排,专项核拨,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举报奖励资金在10万元以上的,按照《青海省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级食品药品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的管理和发放工作,并及时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档案包括举报记录、案件查办和处罚情况、奖励申请表、奖励评定合议记录、奖励通知书、奖金发放登记表等材料。各地年度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应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举报奖励应建立严格的受理、审核、审批的内部监督程序,并实行专人登记管理。

   第十七条  参与举报案件查处和办理举报奖励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对举报人的相关情况、举报内容、奖励情况严格保密。

  举报人因举报遭受人身威胁而请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人身保护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通知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第十八条   举报人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奖励决定或奖励过程中的相关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监察机构提出申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   个人获得的举报奖励,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若遇相关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和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泄露举报人信息等不当行为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二条  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对食品药品安全违法举报工作的领导,认真做好举报受理、奖励资金的管理以及实施奖励的告知、受理、评定和奖金发放等工作;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举报奖励资金的审计与监督,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第二十三条  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本着公平、公正、尊重事实的态度,严格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合理评定奖励标准,及时发放举报奖励金,保护举报人的积极性。

   第二十四条  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多种宣传方式,加强政策宣传,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确保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9月29日。

  

附件:1.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情形

     2.举报人奖励申请告知书

     3.举报人奖励申请表

     4.授权委托书

     5.举报奖励告知书

     6.举报人奖金发放登记表

     

 

 

 

 

 

 

 

 

 

 

 

 

 

 

 

附件1

 

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情形

 

一、举报下列食品生产流通违法行为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奖励举报人:

  (一)在食用农产品、水产品、禽畜产品进入集贸市场、超市后,为其性状、色泽、保鲜需要而使用违禁物质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加工、储存、销售的;

  (二)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

  (三)使用非食品原料和添加剂生产食品、使用过期或者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四)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销售注水或注入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畜禽及畜禽产品的;

  (五)生产经营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

  (六)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掺假掺杂等伪劣食品的;

  (七)伪造产地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八)销售应检验检疫却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境外进口食品的;

  (九)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十)未经许可生产经营食品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

二、举报下列餐饮服务违法行为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奖励举报人:

(一)用非食品原料制作加工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制作加工食品的;

  (二)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

  (三)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的;

  (四)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的;

  (五)经营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肉类制品的;

  (六)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的;

  (七)经营或者使用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的;

  (八)经营或者使用无标签及其他不符合标签、说明书规定要求的预包装食品的。

三、举报下列保健食品违法行为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奖励举报人:

  (一)生产经营假冒注册的保健食品的;

  (二)未经许可从事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的;

  (三)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保健食品的;

  (四)非法添加药物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生产保健食品的;

  (五)未按照批准的原料、配方、标准、生产工艺生产保健食品的;

  (六)经营超过有效期的保健食品的。

四、举报下列药品违法行为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奖励举报人:

(一)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和GMP认证证书,或者被责令停业整顿期间生产药品的;

(二)生产依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药品的;

  (三)使用依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原料药或者不符合药用要求的原辅料生产药品的;

  (四)更改药品生产批号、有效期的;

  (五)伪造许可证或批准证明文件、检验报告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的;

  (六)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证书,或者被责令停业整顿期间经营药品的;

  (七)知道或者应知道是假药、劣药仍然销售或者使用的;

  (八)知道或者应知道药品来自非法渠道仍然销售的。

五、举报下列化妆品违法行为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奖励举报人:

  (一)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化妆品的;

  (二)未取得批准文号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的;

  (三)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和超量使用限用物质生产化妆品的;

  (四)生产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化妆品的;

  (五)销售过期、变质、受污染的化妆品以及未经批准、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

  (六)生产经营者在化妆品中添加违禁物质或者明知化妆品中添加有违禁物质仍然销售的。

六、举报下列医疗器械违法行为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奖励举报人:

  (一)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依法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医疗器械的;

  (二)未经许可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超出《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核准的生产范围、生产地址生产医疗器械的;

  (四)伪造、变造、买卖、租借许可证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的;

  (五)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

  (六)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的医疗器械,或者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

七、除上述规定外,对于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必需的法定许可证、注册证、行业规范认证证书到期、注销或者吊销后仍然生产经营的,食品药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以及其他涉案货值较大或者发生危害后果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举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依照本办法奖励举报人。

 

 

 

 

 

 

 

 

 

 

 

 

 

 

附件2

 

举报人奖励申请告知书

             编号:举奖告字〔  〕第××号

 

你(你单位)    年  月  日举报    

对我局查处该案有帮助。请自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达                   (地点),申请举报奖励。我局将根据你(你单位)的申请,进行奖励审核。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申请奖励的,视为放弃。

  联系人:    电话:    

  

特此告知。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章)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书一式二联,第一联存入案卷,第二联交被告知人。

附件3

 

举报人奖励申请表

                 编号:举奖申字〔  〕第××号

 

申请人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企业或组织注册号

或登记号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邮编

 

委托申请人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邮编

 

申请人提出奖励申请:

 

 

 

 

本人承诺未就同一举报内容获得过其他部门的奖励。

 

申请人(委托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申请人(委托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注:1.申请人应提供身份证原件供核对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奖励通知或不予奖励决定将按照申请表上填写的联系地址通知申请人;

3.举报人委托他人申请奖励的,须填写委托申请人的相关信息;

4.举报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填写企业或组织注册号或登记号;

5.本通知书一式二联,第一联存入案卷,第二联交申请人。

附件4

 

授权委托书

 

举报违法活动时间、方式、内容: 

 

 

                

现委托               (受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            ,作为我的委托代理人,申请/领取举报奖励。且承诺对受委托代理人的申请/领取行为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委托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5

 

举报奖励告知书

               编号:举奖告字〔  〕第××号

          :

根据《西宁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经我局审议评定,认定你(你单位)   年  月  日向我局举报   

                    的行为应(不应)给予奖励。

奖励等级定为  级。该举报涉及的案件货值为    元。现我局决定奖励你(你单位)人民币     元。请自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

(地点)领取奖金。

 

不予奖励理由如下:

如你(你单位)对本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联系人:   电话: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章)

               年  月  日

 

    本通知书已于   年  月  日  时    分收到。

                      申请人签名:

 

注:本通知书一式二联,第一联存入案卷,第二联交被通知人。

附件6

 

举报人奖金发放登记表

            编号:举奖发字〔   〕第××号

奖金领取人姓名

 

委托领取人姓名

 

奖金领取地点

 

奖金数额(大写)

 

奖金领取人或委托领取人签章及奖金领取时间

年  月   日,本人(本单位)收到        

        (奖金发放部门名称)发放的举报奖励奖金,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奖金领取人(委托领取人)签名:

                年  月  日 

奖金发放单位

工作人员签名

(2人以上)

 

备  注

 

 

 

注:奖金领取人委托他人领取奖励的,应填写委托领取人姓名,并签名确认。奖金发放单位工作人员应在备注栏内注明委托领取人与奖金领取人的关系,并核对、复印委托领取人的有效身份证件,随本表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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