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食药监局】确定20家药店为婴幼儿配方乳粉首批试点销售企业

27.05.2014  20:33

  为切实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监管,积极探索用药品监管模式管理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有益经验,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结合全省实际,研究制定了《药店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确定全省20家药店为婴幼儿配方乳粉首批试点销售企业。

  《方案》要求从2014年5月起,用一年的时间在全省遴选的20家药店开展试点工作。其中:西宁市5家;海东市、海西州、海南州、海北州各3家;黄南州、玉树州、果络州各1家。

  《方案》还明确了药店申请经营婴幼儿配方乳粉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是符合《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营业执照》等所具备的所有条件和法律法规的要求。药品经营时间达到3年以上;二是无违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监管部门处罚的记录;三是经营面积50平米以上,具备设置专区专柜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经营环境、条件和设施;四是具有提供食品安全消费专业指导的人员和能力;五是配备计算机,能将有关数据上传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电子信息追溯系统;

  《方案》要求在试点工作开展过程中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按照《青海省药店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管理办法(试行)》的各项要求,做好跟踪服务工作,积极联系省内婴幼儿配方乳粉知名品牌的总经销、总代理和区域性批发、代理商与遴选的试点药店进行对接,不断扩宽婴幼儿配方乳粉经销和进货渠道,减少销售环节,降低运营成本,杜绝来历不明和问题乳粉进入药店销售,确保试点药店所销售的婴幼儿配方乳粉来源可溯、相关手续齐全。通过药店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逐步扩大社会影响力,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消费信心。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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