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力营改增 驻华使馆及馆员税收待遇再升级

19.09.2016  16:04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和外交部联合发布《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享受退税的单位和人员、退税范围、退税程序和审核流程等内容。


待遇提升 适度扩大退税范围


  《办法》明确了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的货物与服务范围,包括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属于合理自用范围内的生活办公类货物和服务(含修理修配劳务)。与之前规定相比,《办法》扩大了退税范围,将合理自用范围内的生活办公类服务也纳入退税范围。
  “全面实施营改增前,外国驻华使领馆及馆员此类退税范围仅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所规定的增值税应税范围。”据税务总局货劳司相关负责人介绍,营改增后,原有的营业税应税服务改为缴纳增值税,所以此次退税范围得到了进一步扩大。


简化处理 整合统一退税方法


  在国税发〔2003〕20号文件中,明确规定了水、电、煤气、热水、暖气退税方法,在国税函〔2003〕1346号文件中,又规定了自用汽柴油的免税办法,两种方法差异较大,不利于计算统计。
  《办法》统一了退税方法,适用于自来水、电、煤气、热水、暖气、自用汽柴油等范围,即所有合理自用范围内的生活办公类货物和服务均按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税额退税或按公式计算退税。这样的处理方式,简化了计算方法。


规定限额 防止滥用退税政策


  《办法》增加了年申报退税的金额限制,个人购买除车辆外的货物和服务,每人每年申报退税的销售金额(含税价格)不超过12万元人民币,超过限额规定的,不予退税。这既最大限度地考虑了驻华使馆及馆员办公生活的费用现状,又可有效防止退税人员滥用退税政策,抑制“乱报、虚报”现象,避免不必要的税收流失。
  此外,《通知》还进一步明确了退税时间和申报期限、外交部礼宾司的审核内容、暂缓办理退税的情形等事项。


  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 外交部关于发布<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退还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外交部公告2016年第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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