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不文明行为信息纳入信用档案 行人闯红灯罚款

25.09.2019  18:25

  青海新闻网·青海新闻客户端讯 (记者 朵海平 报道) 9月25日,记者从西宁市委宣传部了解到,《西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已于2019年7月12日西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2019年7月31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共六章六十二条,主要包括:总则、文明行为基本规范、鼓励与支持、实施与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等。《条例》制定过程中,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宗旨,坚持以上位法为依据,坚持问题导向,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充分体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和依法立法的精神。

  《条例》结合西宁实际,从公共场所、公共秩序、公共设施、公共环境卫生、文明出行、文明旅游、文明上网、建设文明校园、促进文明家庭建设、执行公务、纪念英雄烈士、医疗服务等多个方面,对个人和单位的文明行为准则提出了较为全面和较高标准的要求,让全社会明白“能做什么”“倡导什么”“禁止什么”。对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需要着力予以鼓励和支持的文明行为作了特别规定。对见义勇为、无偿献血、慈善公益、志愿服务、设立爱心服务设施、民族团结、绿色低碳、移风易俗等文明行为予以鼓励和支持,并在条例中设定了表彰奖励、关爱帮扶制度,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优秀志愿者、道德模范的保障措施,增强了文明行为表彰奖励的实际效果。

  《条例》对实施和监督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规定了网信、教育、公安、城管等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职责和乡镇、街道、居(村)民委员会推进移风易俗、治理陈规陋习的职责。规定了群团组织应发挥对特殊群体促进文明教育的作用。针对受道德约束的不文明行为不易受到惩治的情况,设定了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劝阻、投诉、举报、曝光机制和规范文明执法的规定。其中记者注意到,针对禁止的突出不文明行为,《条例》第六章法律责任明确了执法主体和处罚措施,但并非一罚了之、简单化处理,而是规定可以综合运用多种方式管理和矫正不文明行为,如:违法行为人可以用自愿参加相关社会服务的方式,从轻、减轻或者免除罚款处罚;将个人受到表彰的文明行为信息和受到处罚的不文明行为信息全部纳入信用档案。

  《条例》重点瞄准15种不文明行为,列出重点治理清单,并设置了相应处罚。如“在集会、娱乐、广场舞、健身等活动中噪声过大,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辖区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屡教不改的,对组织者或责任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从建筑物、构筑物向外抛掷物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清除,并处以二百元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追究民事、刑事责任。”“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牵领或者未采取其他安全措施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未及时清理犬只在公共区域排泄粪便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擅自散发小广告、小卡片等宣传品,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指使散发小广告、小卡片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和区域吸烟不听劝阻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行人不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不听从交警及文明交通志愿者引导;乱穿马路、翻越隔离栏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等等。

  《条例》的出台和实施,是西宁市探索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规范和推动精神文明建设的有效举措,实现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将有力推动法治精神、文明理念和公民意识、规则意识深入人心,将推动全市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各方配合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长效机制,将极大地促进全市上下深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集中有效解决精神文明建设特别是文明城市创建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巩固和提升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大力提升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使西宁市精神文明建设步入规范化、法治化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