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调解大作用 ——公安机关重视行政调解工作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06.09.2016 19:16
本文来源: 法制办
行政调解是由行政机关(包括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主持或主导的,依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通过说法教育和疏导,促使各方当事人平等协商、化解矛盾的纠纷解决方式。这种方式常见于行政管理工作当中,是行政机关的基本工作之一,经常发生却不起眼。但我省公安机关却高度重视行政调解,把行政调解作为重要的工作方式,放在重要位置依法规范、运用取得了高效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积极作用,使小调解发挥了大作用。
公安机关在交通事故处理和社会治安管理2类涉及广大群众利益的纠纷处理中,明确行政调解介入范围、环节,规范调解的一般、简易等程序,统一调解文书形式,明示调解的效力和调解程序后的纠纷救济告知,使矛盾纠纷得到依法有效化解或顺利进入法定化解渠道。坚持调解先行、调解贯穿矛盾纠纷化解全过程,在交通事故和治安案件现场处理中有大量纠纷通过调解结案。同时公安行政调解还与人民调解形成联动,将耗时长、双方意见差距大的纠纷转入设立于本机关的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快速有效地化解了大量矛盾纠纷,保证了社会秩序井然有序。据不完全统计2015年全省公安机关办理行政调解案件5000件以上。西宁市城西区交警大队2015年处理的交通事故纠纷案件有一半是通过调解结案。大通县桥头派出所2015年通过调解结案治安案件738件,占到全部治安案件的一半以上。祁连县2015年160余件、2016年1-8月110余件治安案件中有70%是以调解方式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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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9.2016 1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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