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县法院衙门庄法庭法官解纠纷当事人当庭履行给付义务

20.03.2018  17:15







        近日,大通县法院衙门庄法庭受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原告靳某某与被告雷某某于2017年1月在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桦林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原告以“因被告雷某某患有精神疾病,婚前未如实相告,且婚后怀孕之后借故与原告吵架回娘家居住,并自行流产,导致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返还彩礼。

        承办法官对此案进行了庭前调解工作,被告雷某某否认自己有精神方面的疾病,是由于原告猜忌才导致夫妻感情不合。经过法官的长时间调解,被告同意离婚并返还部分彩礼,但要求原告将被告的衣物及陪嫁物当庭退还。调解工作结束后,原告靳某某将被告雷某某的衣物及陪嫁物拿到法庭,被告清点无误后当庭返还原告彩礼50000元,此案顺利审结,并随案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