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对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不再区分城镇和农村
青海新闻网讯 (本网记者 马振龙 报道)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结合我省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近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下发《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决定自10月1日起调整提高全省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此次调整提高的标准为:
全省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0%;
对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不再区分城镇和农村,实行统一标准。其中:烈属标准提高到每年21952元,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标准提高到每年19107元,病故军人遗属标准提高到每年17852元;
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每人每月提高40元,农村或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两参”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40元;
新中国成立前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的生活补助均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40元。
同时,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的生活补助标准,在我省现行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40元,增加后达到每人每月470元;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25元。
省民政厅、财政厅要求各地在2016年底前及时落实政策,保障优抚对象的合权权益,充分将党和国家对优抚对象的关心和关怀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