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东区法院公开宣判袁某等16人恶势力犯罪团伙一案
6月9日,城东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袁某等16人恶势力犯罪团伙一案,并当庭作出宣判,依法认定被告人袁某、赵某林、贾某等十六名被告人属于恶势力犯罪团伙。对被告人袁某以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串通投标罪3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八万元;对被告人赵某林、李某生、安某强、韩某昌、韩某军、唐某龙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对赵某林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对被告人贾某以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2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对被告人张某永以寻衅滋事罪,串通投标罪2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对被告人更登某措以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2项罪名及前罪犯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对被告人李某林以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对被告人姚某军、李某晟、周某君、杨某芳、李某虹以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至一年不等,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均已缴纳);依法查封扣押的被告人袁某的2套房屋及车辆依法没收,上缴国库;继续依法追缴该恶势力犯罪团伙的犯罪所得。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袁某系青海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5年至2017年在其公司承揽建筑工程期间,为泄私愤、挟嫌报复,指使、雇佣被告人赵某林、贾某、张某永、李某生等人多次采用持械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站桩”造势等暴力、威胁手段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对向其讨要劳动报酬的农民工或与其产生劳动纠纷的相关人员进行人身侵害,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破坏了建筑施工领域及人员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2015年11月,被告人李某林通过刘某找到被告人袁某,二人商议,在取得某项目工程后,被告人袁某给李某林相应“好处费”,被告人袁某承揽该工程。被告人袁某在被告人姚某军的帮助下找到六家竞标公司并制作好标书等材料。2015 年 11月30 日,被告人袁某召集被告人李某晟、张某永、周某君、杨某芳、李某虹分别作为六家公司委托代理人,共同参与某项目的围标,并最终中标。中标后被告人袁某向被告人李某林支付“好处费”120万元,并向刘某银行卡内转账人民币15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赵某林为泄私愤伙同本案相关人员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且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袁某、贾某、更登某措纠集、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贾某、张某永、李某生、更登某措、安某强、韩某昌、韩某军、唐某龙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袁某、张某永、李某林、姚某军、李某晟、周某君、杨某芳、李某虹纠集、伙同他人串通投标,损害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串通投标罪。法院认为,公诉机关对袁某等16人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庭审中,控辩双方在法庭主持下,围绕指控事实开展举证、质证、辩论,并对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充分发表意见,16名被告人分别作了最后陈述。为确保疫情期间庭审顺利进行,城东法院按疫情防控要求给全体被告人做好防护措施,旁听人员全部佩戴口罩、间隔就坐。
城东法院在坚决打赢疫情防控战的同时,将按时高效完成“六清行动”各项目标,完善和建立长效常治机制,持续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