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主体不适格 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25.03.2020  17:32







        民事诉讼中适格的当事人不仅关系到案件的审理程序,也直接影响到案件的裁判结果。近日,大通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定作合同纠纷,因被告主体不适格,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2014年5月8日至2014年9月6日,原告陈某给青海省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加工配件,后经该公司员工在计件明细单签字认可,共计加工费20646元,被告吴某给付2000元,剩余加工费18646元至今未付。在此期间,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该笔加工费,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不给付,双方产生纠纷,陈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称给被告加工配件,被告是青海省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但所提供的证据(清单)上无被告吴某的签名。经核查,被告是青海省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管理人员,不是法定代表人,原告与被告吴某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被告不是适格主体;原告起诉被告,属于诉讼主体不当,即被告不明确。据此,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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