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韩宝忠妨害法院干警执行公务被依法判刑

20.05.2015  18:11







        5月19日上午,备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妨害循化县人民法院干警执行公务一案,在循化县人民法院开庭宣判。化隆县人民法院依法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韩宝忠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韩宝忠的犯罪行为受到了法律的严厉惩处。         

      化隆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8日16时40分许,循化县人民法院执行干警前往本县积石镇丁江村被告人韩宝忠家,向其送达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决定书,当时韩宝忠不在家,法院干警向其家属表明身份,说明来意时,恰遇韩宝忠回家,在院内被告人韩宝忠与法院干警发生争执,并用木棒、拳头殴打三名干警,并撕破一干警的皮衣。经循化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鉴定:两名干警的伤情为轻微伤。对于检察机关起诉涉嫌妨害公务罪的指控,被告人韩宝忠均无异议,自愿认罪。

        化隆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韩宝忠使用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合议庭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后,结合在案的证据,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及量刑均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韩宝忠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韩宝忠当庭表示服判。此前,被告人家属赔偿了医疗费等经济损失40000元。

        本案的依法宣判,表明了审判机关对干扰和破坏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行为零容忍的态度和依法维护国家正常管理秩序的工作职能,为“法治循化建设”营造了良好的司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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