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缺席不影响法院公正审理

20.10.2015  18:50

   近日,化隆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邻里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虽然被告缺席,但法院仍作出公正判决。

  据了解,今年3月份,原告张某与被告绽某在村公路旁开挖自来水管时,发生争执和肢体冲突,致使张某头部受伤并到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医院住院10天,但绽某拒绝承担其医疗费用。4月29日,化隆县公安局对绽某作出行政拘留7日并给予400元的罚款。依法判令绽某向张某支付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共计12629.5元。

  化隆县法院受理后,开庭当日,被告绽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状,化隆县法院公正按缺席审理案件。该院认为,本案中绽某、张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和肢体冲突,致使张某头部受外伤,绽某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张某请求的西药费、护理费、治疗费等共计4409.86元,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法院予以确认,但伙食费、误工费、住宿费等不符合事实及标准,法院不予支持。对此,该院判决被告绽某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共计4809.39元,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