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语言与说理研讨会在西宁召开

25.08.2014  11:58




        2014年8月16至18日,省高级法院、中国行为法学会法律语言研究会共同主办,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协办、国家法官学院青海分院承办的“裁判文书语言与说理研讨会——法律语言研究会2014年学术年会”,在青海西宁宾馆召开,来自全国四级法院的法官和高校及科研院所共五十多位代表参加了研讨。

        会议开幕式由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宋北平教授主持。省高级法院党组书、院长董开军致欢迎辞,在加强法律文书说理、推进司法体改革这个背景下,召开裁判文书语言与说理这个研讨会,适逢其时,青海法院将对这个方面的研究进一步参与、支持。

        国家法官学院院长、法律语言研究会副会长黄永维致贺词,并对裁判文书说理研究提出了立意高远而又操作具体的指导意见。中国行为法学会副会长、法律语言研究会会长何家弘教授,首先代表中国行为法学会江必新会长致贺词,然后代表法律语言研究会对会议的主办、协办、承办各方为会议的召开付出的辛勤劳动、对各位代表参加会议致谢。

        大会研讨阶段,首先由重庆第四中级法院孙海龙院长主持,宋北平教授作《裁判文书论证与说理》的主题发言。他梳理了建国以来司法文件中的“论证”“说理”“论述”,认为有关规定莫衷一是。他指出,论证可以认为是说理的一种特殊方式,却是说理的基础,一件裁判文书展现的是法官对案件裁判论证的全过程。说理是说明裁判的理由。裁判文书说理的概念、主体、对象、原则、方法、要求、受众等等的研究还很薄弱。

        然后,最高法院司法体制改革办公室调研处正处级调研员杨建文全面介绍了《全国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中裁判文书改革的背景、要求和目标。接着,调研处刘树德处长具体论述了裁判文书改革、裁判文书说理的思路、重点、难点。

各位与会代表对裁判文书中语言表述、裁判文书如何说理、裁判文书说理如何评价等几个方面的问题,纷纷发言,从不同的角度展开探讨。因为新一轮改革的需要,刘树德处长主持了“裁判文书改革路径的讨论”,与会各法院领导、研究室主任参加。

        关于裁判文书的说理,大会达成如下共识:尽管论证不同于说理,但在当前语境下,论证可以作为一种特殊的说理方式来处理;说理的概念、原则、主体、对象、受众、方法、要求等等,是裁判文书说理的基本问题,研究得很不足,不能满足最高法院出台有关说理文件的需要;裁判文书的说理千变万化,最高院出台文件以专家学者的研究成果为基础,可以获得广泛的学术支持和社会共识;解决裁判文书说理难的最佳方法,是研究会组织有关机构、人员,研发一套裁判文书制作模板,切实解决裁判文书语言和说理的问题,可以让法官省事、省时、省力,有章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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