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中院:三名严重刑事犯罪分子伏法

13.01.2015  16:36

        元月13日上午,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将罪犯陈万龙、俞良红、李海业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故意杀人、抢劫犯陈万龙,曾用名周福剑,男,  汉族,1978年2月8日生,初中文化,无业。住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大通路。2008年1月24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0年8月25日刑满释放;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犯俞良红,男,  汉族,1968年6月22日生,初中文化,无业,住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镇南区。1995年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2年4月5日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3年4月25日刑满释放。

        2011年4月12日、27日,罪犯陈万龙伙同他人(另案处理)先后在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前进路附近、渭南市华山大街西岳路与金水路之间驾驶车辆分别尾随被害人宁某、郭某,并将被害人劫持至陈万龙的租住房后实施抢劫,先后抢得现金9000余元,在实施抢劫后分别将被害人宁某、郭某杀死并将尸体弃于荒野。2012年6月至7月间,罪犯陈万龙、俞良红二人共同在青海省乐都县碾伯镇新乐大街、本市东川工业园区驾驶车辆尾随吴某、毛某某,将被害人强行劫持至俞良红的租住房后实施抢劫,先后抢得现金23000余元及手机等物。期间俞良红先后强行与被害人吴某、毛某某发生性关系。在实施抢劫、强奸后二罪犯又分别将被害人吴某、毛某某杀死将尸体掩埋。

        罪犯陈万龙、俞良红采用暴力方法劫持妇女劫取财物,后为灭口而杀害被害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其中陈万龙多次抢劫,抢劫数额巨大,杀害四人,且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俞良红违背妇女意志,二次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并两次抢劫,杀害二人,情节恶劣,应依法惩处。罪犯陈万龙、俞良红虽分别具有协助抓获同案犯和检举他人犯罪的重大立功表现,但其罪行极其严重,犯罪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都不足以从轻处罚。本院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罪犯陈万龙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罪犯俞良红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故意杀人犯李海业,男,汉族,1990年12月31日生,小学文化,无业,住互助土族自治县威远镇白崖村。2012年4月29日1时许,罪犯李海业在本市城中区长江路南段路西侧的“一起来吧”KTV娱乐城饮酒时,与被害人吴某某因故发生争执后,李海业在娱乐城门口等候,在吴某某与其同行的被害人王某云、王某平、武某某离开时,李海业再次与吴某某厮打,并持随身携带的尖刀分别捅刺吴某某及同行的三名被害人,致被害人王某云左颈内动脉损伤失血性休克当场死亡,吴某某重伤,其余二名被害人轻微伤。罪犯李海业因琐事纠纷持刀报复行凶,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二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罪行极其严重。本院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罪犯李海业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西宁中院一审宣判后,罪犯俞良红、李海业不服,提出上诉。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判处罪犯陈万龙、俞良红、李海业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用好红色资源筑牢初心使命省民政厅不断深化党史学习教育
  近日,省民政厅组织党员干部职工赴海北州原子城纪念馆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中心参观学习,追忆峥嵘岁月,赓续红色基因,丰富学习内涵,推动党史学习教育增信走心有新意......民政厅
青海省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召开第一次(扩大)会议
  9月24日,青海省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召开第一次(扩大)会议,副省长、省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匡湧主持召开......民政厅
阿更登副厅长调研指导厅系统驻村乡村振兴工作
  10月12日,省民政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阿更登率队深入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五峰镇纳家村,调研指导厅系统驻村乡村振兴工作。互助县委副书记、县长王国栋,县委副书记赵以鸿到村陪同调研......民政厅
青海省特困人员认定有新变化保障政策惠及更多困难群众
  近日,省民政厅修订印发了《青海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重点对特困人员认定的核心内容,即“三无”的认定条件涉及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完善,进一步扩大了特困人员认定保障范围,细化了特困人员收入财产认定标准等......民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