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中院:两名严重刑事犯罪分子伏法

27.01.2016  17:29

        1月27日上午,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将罪犯高学利、朋毛多杰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抢劫犯、故意杀人犯高学利,男,汉族,1987年11月14日出生于陕西省旬阳县,小学文化,户籍地河北省定州市大鹿庄乡东建阳村,暂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桥头镇。2014年11月10日20时许,罪犯高学利酒后行至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桥头镇一号桥附近,遇到下班回家的被害人王某某(女,殁年48岁),欲行抢劫。高搂住王的颈部,将王拖至桥下,命王将包内的东西倒在地上。王抓破高的右手小拇指逃跑,高将王拽倒在地,捡起石块击打王头部二十余下,致王颅骨粉碎性骨折,颅内硬膜破裂、蛛网膜下腔出血死亡。高奸污王的尸体后,将王的尸体、衣物及自己所穿的外裤、毛裤、鞋等抛入河中后逃离。同月21日,在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被抓获。

        罪犯高学利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其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又构成故意杀人罪。高学利对妇女实施抢劫,后恐罪行暴露,又持石块,杀人灭口,还奸尸、抛尸,犯罪情节恶劣,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并数罪并罚。本院依法以抢劫罪判处罪犯高学利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一万元。

        抢劫犯朋毛多杰,男,藏族,1994年4月9日出生于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初中文化,住化隆县牙什尕镇曲日麻卡村。

        2014年4月9日4时许,罪犯朋毛多杰与赵统发、王正东(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共谋抢劫,携带尖刀、铁链等作案工具来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小桥村原油库院落西侧,遇到途经此处的被害人李某某(男,殁年25岁)、孙某某(男,时年19岁)。朋毛多杰持刀威胁孙某某,赵统发踢打孙某某,王正东用铁链勒住李某某颈部。因李某某反抗,朋毛多杰又持刀捅刺李的腿部、臀部,致李倒地,王正东踢踹李的臀部、裆部。李某某因股动脉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朋毛多杰等三人抢得李某某的苹果牌手机(价值2000元)、现金250元,抢得孙某某的三星手机(价值600元)、身份证后逃离现场。

        2014年3月29日5时许,罪犯朋毛多杰与赵统发、王正东共谋抢劫,在西宁市城北区小桥村卫生院附近,王正东用铁链勒住被害人董某某(男,时年29岁)颈部,朋毛多杰持刀捅刺董某某腰部、腿部等处,致其轻伤。三人抢得董某某的仿三星牌手机(价值100元)、现金100元后逃离现场。

        罪犯朋毛多杰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朋毛多杰伙同他人在短时间内连续作案2起,在抢劫过程中直接持刀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朋毛多杰抢劫致人死伤,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本院依法以抢劫罪判处罪犯朋毛多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西宁中院一审宣判后,罪犯高学利、朋毛多杰不服,提出上诉。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判处罪犯高学利、朋毛多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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