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中院应用查控信息平台执结骨头案 切实保护当事人权益
申请执行人郭竹生与被执行人青海省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张某全、刘某成、李某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市法院于2000年9月26日作出(2000)宁民初字第015号民事判决,判决四被执行人偿还郭竹生借款利息56397.38元。2000年11月郭竹生向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因四被执行人均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裁定中止执行。2004年3月郭竹生向市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因青海省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已经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刘某成因家庭生活困难只能给付郭竹生电视机一台作价180元,而张某全、李某禄下落不明亦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又裁定终结了生效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在非常无奈的情况下执行局的法官只能为郭竹生凑足了回湖南的路费并送其到火车站,郭竹生对此非常感动。
去年12月,郭竹生向西宁中院执行局范局长寄来一封信件,反映他的案件长达十四年没有得到有效执行,要求给予关注并尽快恢复执行借款利息、诉讼费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等。范局长接到郭竹生的信件后当即批办综合处再次对该案恢复执行,并提出具体办法,指出前两次执行中因没有查控系统使查询被执行人财产受到限制,此次要充分利用查控信息平台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必要时查询个人的配偶情况及财产状况。因案件审理时间较早,案卷中没有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执行法官就通过查控网设法查询到被执行人的户籍信息后,有目的的查询相关房产、土地、车辆及各大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虽然查询到刘某成在银行的开户,但因没有存款而无法执行。查询到刘某成虽有一辆越野车,亦因难以变现而无法执行。查询到张某全有银行存款10600元,果断采取了执行措施。后经研究分析认为,刘某成是西宁市近郊某村村民,近几年国家征用集体土地较多,肯定会得到土地征用补偿款,在他的银行账户中没有存款,财产很可能在其配偶账户名下。执行法官通过张某全和刘某成的户籍信息,查询到张某全的配偶刘某秀和刘某成的配偶刘某兰的身份信息,随后又奔赴西宁市各大银行查询两人的存款,最终在农商银行查询到刘某兰的账户信息,账户内有大量存款,刘某秀亦在银行有开户,执行法官果断追加刘某秀和刘某兰为被执行人,并迅速采取执行措施,划拨银行账户存款,为郭竹生执行到位案款7万元,案件终于得以圆满执行。
郭竹生在市法院此次执行期间,因为路途遥远再加之年事已高没有到西宁市来过一次,他与执行法官的交流和沟通都是通过电话和书信,市法院执行局没有因为他是外地当事人而对该执行案件有任何懈怠和拖延。此次执行利用查控信息平台查询被执行人财产、利用被执行人户籍信息查询配偶身份信息、利用各大银行分行查询被执行人账户存款,果断追加两人配偶为被执行人,是执结本案的有效措施。执行局将在今后的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开动脑筋、加大执行力度、加强执行信息化建设和运用,穷尽执行工作措施,以更加坚决的态度、更加过硬的措施、更加务实的作风全力提升执行工作业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