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出台容错免责暂行办法
●西宁市出台《西宁市党员干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容错免责暂行办法》 ●为敢于干事创业的党员干部“保驾护航” ●8种情形可免予问责
为更好地破除在一些党员干部中存在的怕失败、怕出错、怕担当的思想和不敢试、不敢闯、不作为、慢作为甚至不会作为等现象。5月19日,西宁市出台了《西宁市党员干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容错免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敢于干事创业的党员干部“保驾护航”。
《办法》诠释了容错免责的含义,明确了适用范围、坚持原则和受理权限。在容错免责具体程序方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受理,市管干部、市直各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容错免责申请由市纪委监察局案件审理室受理;县区所属部门及党员干部的容错免责申请由县区纪委监察局案件审理室受理。
《办法》规定,单位或党员干部在改革创新履职过程中主观上为公为民,客观上尽职尽责,对改革创新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责任事故除外),无失职行为并满足在落实党委、政府部署要求,特别在推动重点工作、重要决策、重大项目中,符合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的,但因大胆履职在大力推进过程中及事后结果中出现一定失误或引发矛盾等8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对有关单位或责任人从轻、减轻或免予问责。《办法》明确,经确定予以容错免责的单位和个人,可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中免予扣分,免予“一票否决”;在干部提拔任用党风廉政审查中,免予“一票否决”;需行政追责和效能问责的,可酌情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根据党纪政纪相关规定给予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其中对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干部,不影响其提拔使用。 《办法》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要旗帜鲜明地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担当,替干部说公道话。对查无实据或有轻微违规行为但不够追究纪律责任的信访问题,在一定范围内及时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对诬告陷害、恶意中伤的,一经查实要从严处理。对容错免责的干部,实行跟踪管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定期对其进行谈心谈话,了解掌握工作、生活和思想状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鼓励其放下思想包袱,轻装上阵。同时,《办法》还指出,容错免责要严格政策、严明纪律,讲原则、守底线,防止激励变纵容、保护变庇护,对在同一工作、同一问题上重复出现失误和问题的,不适用容错免责。(肖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