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出台法规专治“黑车”顽疾

17.01.2015  00:01
核心提示:   日前,西宁市政府以政府令的形式发布《西宁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2015年2月10日正式施行。   查处“黑车”的重要依据  &ldquo

   日前,西宁市政府以政府令的形式发布《西宁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2015年2月10日正式施行。

  查处“黑车”的重要依据

  “黑车”的出现,严重扰乱了西宁市正常的客运市场秩序,危及乘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是城市管理中的一大顽疾。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车辆非法客运的整治工作,并多次做出工作部署,坚决遏制“黑车”蔓延的势头。但“黑车”治理难度大,查处工作中面临的取证难、处罚难等法律问题,急需出台规章来解决。该《办法》针对当前非法客运的特点,对查处对象、证据采集、处罚措施、车辆处理等方面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办法》将成为西宁市查处非法客运的重要法律依据。

  《办法》致力解决取证难

  取证难一直是查处“黑车”过程中的难点之一。解决取证难问题是《办法》的重要内容之一。以往执法过程中,认定非法客运的证据比较单一,尤其是非法客运属于“一对一”的经营模式,执法部门需要取得“黑车”驾驶员与乘客交易的直接证据,然而在乘客不愿作证的情况下,获取直接交易证据就十分困难。《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交通、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收集的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证人证言以及检查笔录等,可以作为认定车辆非法客运。在没有直接交易证据的情况下,通过监控探头或者其他方式摄录的录像、执法人员现场记录、现场第三方的证言等间接证据,如果足够充分,并可以互相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应当可以作为行政管理中认定非法客运的证据。

  法律责任更加严格明确

  根据相关规定和地方立法的权限,《办法》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且上位法没有明确处罚规定的行为,分别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从事非法客运活动被查获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给予扣分、暂扣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对再次从事非法客运活动的,应当从重处罚。此外,《办法》还对案件移送、妨碍公务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