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十个严禁规范教学行为

31.07.2014  19:35

   ●全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强领导●努力提升群众对教育的满意度●将严肃追究有关校长和教师责任

  记者了解到,市教育局近日出台《关于规范办学和教育教学行为的若干规定》,要求全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切实规范我市教育教学行为,努力提升人民群众对教育的满意度。凡有禁不止、有令不行者,将严肃追究有关校长和教师的责任,绝不姑息。

  ●严禁超班额招生:义务教育阶段严格执行“划片对口、免试就近入学”政策,严禁以学科测试方式招收新生和转学生;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置快慢班、重点班、实验班,严格实行班额控制。

  ●严禁招录“择校生”: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通高中突破招生计划招录“择校生”、“合作生”等。公办普通高中仅招收均衡生、统招生和特长生。

  ●严禁突破学生在校时间:严格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每天在校集体上课时间,小学三至六年级不得超过6小时,初中不得超过7小时。

  ●严禁组织违规补课:不得组织义务教育学校和高中一、二年级的学生进行补课,高三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可适量组织补课。

  ●严禁随意变更课程计划:严格按照国家课程计划开齐、开足课程,禁止占用体育课、艺术课和班团队活动课时,保证学生每天1小时阳光体育活动时间。

  ●严禁违规征订教辅资料: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教辅目录选用教辅资料,严格“一科一辅”。禁止滥订滥用教辅,不得为学生统一订购或引导学生分散订购其他教辅资料。

  ●严格控制作业总量:探索实践有效作业,建立作业总量控制处理机制。小学一、二年级不留课外书面作业,三、四年级学生每日课外书面作业量不超过30分钟,五、六年级学生每日课外书面作业量不超过45分钟,七、八年级学生每日课外书面作业量不超过1.5小时,九年级学生每日课外书面作业量不超过2小时。遵循教育规律,推行作业“绿色通道”,凡学生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作业的,家长签字后,视为完成作业。

  ●严禁教师不作为、乱作为:引导教师履行政治纪律和教书育人使命,禁止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出现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禁止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严禁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聘、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行为。

  ●严禁出现伤害学生身心健康和家长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体罚学生和以侮辱、歧视、孤立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严禁骚扰学生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严禁乱请家长和侮辱、训斥家长的行为。

  ●严禁教师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以任何方式索要或接受学生及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财物;严禁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的可能影响考试、评价的宴请;严禁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支付费用的旅游、健身休闲等娱乐活动;严禁让学生及家长支付或报销应由教师个人或亲属承担的费用;严禁通过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生活用品、社会保险等商业服务获取回扣;严禁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行为。(得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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