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提高

03.03.2017  20:33

  3月2日,记者从市社保局获悉,为巩固我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完善政府和个人合理分担的筹资机制,确保制度可持续发展,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全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从2017年1月1日起,提高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据介绍,2017年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在2016年610元的基础上统一提高70元,达到680元。其中:个人缴费人均提高30元,达到154元;财政补助人均提高40元,达到526元。财政补助部分,由省、市(州)县级财政各按80%和20%的比例承担。值得注意的是,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人均新增40元中的10元,将用于提高大病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提标后,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由原人均50元提高到了人均60元。同时,为了让贫困人口能“看得起大病”,此次调整了贫困人口大病医疗保险政策,将全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由5000元调整为3000元,报销比例不变。

  市社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政策调整中明确表明,城乡居民参保缴费的标准,将不再按年龄阶段划分,全市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将统一为154元。同时,此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提高中,财政补助人均提高了40元,个人缴费人均提高30元,鉴于西宁市已经完成了2017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因此个人缴费人均提高部分,将于2018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征缴工作开始时进行补缴。(荣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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