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问答(二)

28.11.2019  07:41

  七、城乡居民参保人员普通门诊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在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因病就医的门诊费用给予报付,不设起付线,在扣除需自费的诊疗项目和药品费后,按照50%的比例报付,每人每年累计最高报付120元。

  八、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病种有哪些?

  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病种共25种。具体包括:糖尿病、高血压、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的肾透析(终末期肾病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血友病、慢性支气管炎及肺气肿、慢性肺源性心脏病、慢性风湿性心脏病、冠心病、慢性乙型肝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肾炎、中风后遗症、精神病、慢性胰腺炎、慢性宫颈炎、耐药性结核病、慢性胃炎、消化性溃疡、盆腔炎、慢性胆囊炎、痛风、癫痫。

  九、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病慢性病如何办理?

  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病慢性病资格准入委托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医疗鉴定和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分级经办。具体流程如下:

  参保患者持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复印件、有住院史的参保患者还需提供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出院记录(出院小结)和疾病相关检查检验报告单,无住院史的参保患者需提供2至3年的疾病相关检查检验门诊报告单,到受委托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医疗鉴定。其中,异地安置参保人员所提供的资料应为居住地二级以上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资料。

  受委托的定点医疗机构对符合门诊特殊病慢性病准入标准的,及时填写《青海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鉴定表》,并加盖公章,连同鉴定所需的相关病历资料交付参保人员,由参保人员提交至参保地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办理门诊特殊病慢性病医保待遇享受手续。

  十、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病慢性病鉴定受委托的定点医疗机构有哪些?

  根据医疗机构诊治能力、服务水平、专业特色,经与医疗机构充分协商,确定青海省人民医院、青海大学附属医院、青海省红十字医院、青海省心脑血管医院、青海省中医院、青海省妇女儿童医院、青海省第三人民医院、青海省第四人民医院、青海省第五人民医院、青海省交通医院、西宁市第一人民医院、西宁市第二人民医院、西宁市第三人民医院、青海仁济医院、青海省康乐医院有限公司、西宁市城北区中医院、西宁市回族医院、湟中县人民医院、湟中县第二人民医院、湟中县中医院、大通县人民医院、大通县第二人民医院、大通县中医院、湟源县人民医院、湟源县中医院共25家为西宁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医疗鉴定机构。

  其中,精神病由青海省第三人民医院负责医疗鉴定,慢性乙型肝炎、耐药性结核病由青海省第四人民医院或有传染病专科的三级医疗机构负责医疗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