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费率下调
07.01.2016 10:26
本文来源: 政府
此次调整将企业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参加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原来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9%调整为0.5%,机关和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及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事业单位参加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原来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调整为0.45%。
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费率调整,是切实减轻用人单位负担,增强企业发展动力、进一步保障女职工权益的重大举措,生育保险费率调整后,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不受影响,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了生育保险,履行了缴费义务,职工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可正常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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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1.2016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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