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控制吸烟条例》出台 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30.11.2014  12:33

  11月27日,记者从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获悉,《西宁市控制吸烟条例》获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该《条例》将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西宁市控制吸烟条例》规范的控烟工作的范围和对象不仅包括西宁市属各级机关、单位和个人,还包括在西宁市行政区域内的省级机关和其他单位,实行政府主导、单位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共同治理的原则。

  该《条例》规定,西宁市行政区域内的室内工作场所、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并规定了六项特定的室外禁止吸烟的场所:一、学前教育机构、中小学、未成年人培训机构等为未成年人提供教育、教学、活动服务的教育或活动场所的室外区域;二、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学校、培训机构的室外教学区域;三、为孕妇、儿童提供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外区域;四、体育场馆、运动健身场所的室外观众坐席、比赛赛场区域;五、政府根据举办大型活动的需要,临时增设的禁止吸烟场所;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该《条例》规定了四类限制并过渡的吸烟场所,分别是:各类餐饮服务场所的室内区域;酒吧、歌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服务场所的室内区域;棋牌、按摩、洗浴、游艺等休闲服务场所的室内区域;宾馆、招待所、度假村等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经营场所的室内区域。并规定“限制吸烟场所应当逐步实行全面禁烟,具体期限和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该《条例》设定了比较严格的限制吸烟场所设置吸烟室或者吸烟区的规定。同时,结合西宁市实际,设定了烟草广告与销售方面的禁止性规定,专门设置了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的条款,规定了在各类公务和公共活动中不得提供、使用或者赠与烟草制品,不得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烟草制品、烟具。该《条例》还分别对违法吸烟的个人、不履行控烟工作义务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和管理者、违反烟草广告销售禁止性规定的行为等作了相应的处罚规定。(薛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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