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逐年快速增长金额翻倍
●西宁市民间借贷案逐年快速增长 ●结案标的额年均增幅为350.84% ●年利率超36%借贷合同无效
青海新闻网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将从9月1日起施行。8月27日,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情况,从2013年1月至2015年6月,不仅西宁市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逐年快速增长,而且案件诉讼标的金额翻倍增长。
2013年1月至2015年6月,西宁市两级法院共审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案件2252件,结案标的额总数为13.58亿元。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黄正涛说:“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的快速发展,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作为正规金融合理补充的民间借贷,因其手续简便、放款迅速而日趋活跃,借贷规模不断扩大,已成为广大市场主体获得生产、生活资金来源,投资谋取利益的重要渠道。然而,伴随着借贷主体的广泛性和多元化,民间借贷盲目、无序、隐蔽的缺陷日益叠加凸显,风险渐增,隐患愈加突出。导致大量纠纷成讼,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快速增长。”
民间借贷案约定利率高
2013年至2015年,全市法院审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案件数逐年上涨,从2013年审结652件,增至2014年的1052件,年均增速61.35%。2015年上半年增速68.1%。
近年来,全市民间借贷纠纷结案标的额逐年增加,从2013年的1.79亿元,增长至2014年的8.07亿元,年均增幅为350.84%。案均标的额从28万元增加到77万元。
民间借贷约定利率高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特点之一。案件中双方约定高利息的现象逐年递增,无息借贷案件占比很小,一般约定月利率为0.5%至3%之间,高的可达8%至20%。
审判执行难度增大
黄正涛说,新《规定》制定前,法院对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存在诸多难点问题,主要是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交织、案件事实认定困难、审判执行难度增大。
在司法实践中,民间借贷纠纷常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刑事犯罪出现交叉或转化;民营企业向普通公民借债并承诺相应利息回报的现象比较普遍,如经营状况不佳,无力偿还借债,就很容易触及上述犯罪。
准确把握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界限,是实践中的一大难点。加之不少借款人拒不应诉情况普遍,甚至拒签法院应诉文书,变更住所乃至离家外出、下落不明的情形比较普遍,严重阻滞案件办理进程,造成的审判执行难度增大。
年利率超36%借贷合同无效
将于2015年9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为民间借贷提供统一、合理、客观的法律保障,借贷利率看清“两线三区”。
●“两线”: 第一条线是民事法律应予保护的固定利率,为年利率24%;第二条线是年利率36%,超过这个利率水平的借贷合同为无效。
●“三区”: 如果你和债主约定不超过24%的年利率,属于“司法保护区”,你应该按照双方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如果你和债主约定的年利率在24%到36%之间,属于“自然债务区”,如果你没按约定还钱,债主要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保护,法院不会保护他,如果你愿意自动履约,法院也不反对。如果你和债主约定了超过36%的年利率,属于“无效区”,即使借款人已经付息,也可以依法要求返还。
企业间合法借贷合同有效
黄正涛说,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回应了广大中小微企业对阳光融资和正当投资的渴求,也为民间借贷提供了统一、合理、客观的法律保障。与之前相比,新的司法解释有三个特别注意的方面。
长期以来企业间借贷被认定无效,这一制度性规定在司法界被长期遵守。但是,现实中企业间存在着巨大借贷需求,为了规避企业之间资金拆借无效的规定,不少企业通过虚假交易、名义联营、企业高管以个人名义借贷等方式进行民间融资,导致企业风险大幅增加,民间借贷市场秩序受到破坏。
“时移则法易”,司法解释在这一部分特别规定:企业之间为了生产、经营需要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只要不违反合同法和本司法解释关于无效合同的认定规定内容的,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有效。
出借人
可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
民间借贷实践中,有一种现象是当事人为避免债务人无力偿还借款,往往在签订民间借贷合同的同时或其后签订买卖合同(以房屋买卖合同为主),约定债务人不能偿还债款本息的,则履行买卖合同。
新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当事人通过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