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骗提住房公积金 处罚加重

03.03.2016  18:26

  青海新闻网讯 近年来,随着缴存职工收入水平持续增长,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力度加大,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激增,住房公积金已成为缴存职工家庭资产中较为重要的一部分。然而,在住房公积金提取问题上始终存在诸多问题。其中对违规提取行为的处罚力度不足,使得一些不符合提取条件的缴存职工选择铤而走险,通过购买虚假材料的方式违规提取,并催生了北、上、广等个别城市中违规中介通过收取手续费的方式协助缴存职工违规提取、甚至违法骗提他人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各地出现骗取公积金违法行为

  不符合提取条件,眼睁睁看着公积金长期闲置在账户里“睡大觉”,有些人觉得这样很“吃亏”,于是动起了歪脑筋,提供假资料骗取公积金。在上海、郑州、莆田等城市,相继出现利用假材料骗取公积金的行为,并通过网络被曝光。其中莆田被曝光的7人分别来自荔城区莆仙戏信息中心、荔城区涉外收费中心、莆田城投集团等单位,共套取金额38.27万元。其中,最大的一笔金额为7.1万元。而骗取理由主要为还商业贷支取及购房支取两大类。莆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提取科工作人员介绍,被曝光的7人主要是提供虚假异地购房证件和发票,骗取住房公积金。目前,该中心已发出催缴通知,要求违规提取人员限期退回违规套取的资金。对于拒不退回违规套取资金的,他们还将通过法律途径等方式追回。同时,违规套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也将被冻结,并被列入信用不良名单,3年内不予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违规套取、骗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不仅影响了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行,也侵害了其他缴存职工的利益。有损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权威性、公平性,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

  近日,青海省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了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良性发展,更加有力地维护广大缴存职工的利益,该中心强化处罚措施,切实杜绝套取、骗取、骗贷等违规行为。对公积金逾期不还款、恶意欠款等行为,将贴上不良信用的标签,同时给予严厉的处罚,而对于信用良好、正常缴存,也有相应的奖励政策。

  ◎违规套取公积金5年内不得贷款

  青海省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日前向社会发布了严厉打击杜绝套取、骗取、骗贷公积金等违规行为的公告,对持虚假证明材料套取住房公积金的个人,将依法、依规限制其公积金账户,规定5年期间不得办理提取和贷款手续。

  随着西宁公积金政策的逐渐放开,市民提取公积金的用途越来越多,买房、租房、大病、交物业等都可以享受到公积金的便利,但是由于购房、大病需要材料多,手续复杂,很多非法中介做起了租房提取公积金的业务,帮助客户伪造租房合同、开具相应发票、提取公积金。

  公告指出,自发布之日起,凡以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根据规定,由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其退回骗取的住房公积金或违法贷款,并处以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或违法贷款额10%以上30%以下罚款,同时取消缴存职工5年住房公积金提取及贷款资格;对已套取成功的资金,责令其全额退回,其骗取行为将上传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并通报其单位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青海省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特别提示,缴存职工在办理提取业务时所有证明材料均要通过相关部门核实后才能办理。另外,缴存职工一定要保管好房产税务和身份等信息,以防被非法获取,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可以进行举报。

  ◎信用良好可适度提高贷款额度

  在我省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信用状况良好、且有住房需求的职工,对其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收入情况、房屋价格、首付比例等因素进行综合测算后,符合条件的,其贷款额度可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的基础上适度上浮,上浮比例控制在20%以内。

  对非恶意欠款产生不良信用记录的职工,客观评价贷款职工信用等级,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的基础上下浮贷款额度,下浮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