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坚持问题导向 瞄准三方面重点督查内容

14.03.2016  17:53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于2015年11月印发的《青海省实施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办法(试行)》规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选拔7名城乡规划督察员,按照“到位不越位、监督不包办、参与不决策”的原则,重点督察规划强制性内容执行情况和规划项目评审、规划调整、重大项目选址论证等规划编制、管理等工作。其中4名规划督察员分别长期派驻海东市、海北州、海南州、海西州,其余3名在黄南、玉树、果洛州开展每季度巡查,必要时进行短期派驻。通过督查,有效制止了不经法定程序改变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做法,维护了规划的法定性和严肃性。

      通过规划督察发现三方面问题, 一是各地对城镇总体规划评估与修编重视度不够。 个别城镇对城镇总体规划评估工作重视不够,影响城镇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如大柴旦城镇总体规划编制进展缓慢,修编周期过长;天峻县建设用地已突破总规确定的范围,评估修改工作刚起步。 二是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滞后。 部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质量不高,存在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编了不批、批了不执行等问题,项目审批缺少规划条件支撑,法律效应差。如个别市县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周期长,造成项目审批缺乏法律依据;个别市县建设用地已突破总规确定的范围界限。 三是规划管理人员缺乏,管理不规范。 基层规划管理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人员编制偏少,加之人事调动频繁,造成管理不到位;部分县(市、行委)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一书两证”发放、项目档案中存在手工填写且有修改证件、不采用测量地形划定红线图、涂改存档卷宗等问题;个别县(市、行委)为争取项目,同天核发“一书两证”。

      2016年,针对存在的问题,我省将进一步加大城乡规划督察员派驻工作力度,重点从三方面开展督察工作。 一是加强对规划法定审批程序的督察 。督察各市(州)、县(市、行委)是否对城市、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美丽城镇”风貌规划等履行评估、编制、报批、备案、实施等法定程序,凡涉及已批准规划的,特别是对用地性质、开发强度等强制性内容进行修改的,必须严格履行法定程序。督促各市(州)、县(市、行委)加快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核发规划许可的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率要达到100%。 二是加强对城乡规划实施管理的督察。 督察各市(州)、县(市、行委)城镇用地是否突破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是否缺乏控制性详细规划违规审批项目、侵占公共绿地实施违法建设等行为。督察规范各类开发区、新区规划是否由县(市)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实施管理。督促各地认真贯彻执行《青海省城市(镇)规划“一书两证”核发管理办法》,建立完整的规划管理制度和审批工作流程,提高规划行政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 三是加强对充实基层规划管理力量的督察。 督察各地是否加强和完善市(州)、县级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建设,配备专业人员。加大对基层城乡规划管理队伍的教育和培训力度,提高规划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提升规划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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