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数量不如提高质量

09.05.2016  09:51

  养狗之所以成为一种危害公共安全和扰乱社会秩序的现象,从根本上讲还是相关服务机制的缺失。规定养狗数量,不如提高管理质量。只有把服务与管理进行有效对接,才可能达到应有的管理成效。

  青海新闻网讯 一直备受青岛市民诟病的“犬害”即将有法律规范了。4月28日,2015年差点令青岛市人大“把房顶吵翻”的条例终获通过,今年10月1日起,《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将正式实施。居民养犬每户限养一只,不得饲养烈性犬。(据4月30日《齐鲁晚报》)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市居民养狗之风日盛,这本身反映了人们物质生活得到充分改善后对精神生活的需求,应该说是社会进步的一种反映。养狗能给主人带来很多乐趣,只要不对其他人造成不利影响,本不应该受到太多的约束和管制。但问题是,市民随意弃狗,导致流浪狗增多,因养狗产生的“狗患”,也成了市民关注的一个热点。如此语境下,青岛市立法规范养狗行为,十分必要。但其硬性规定“一户一犬”,存在一刀切之嫌。

  有统计数据显示,中国“狗患”世界第二,恶狗伤人事件已超过交通事故伤人事件的14倍。这一数字,触目惊心。恶狗伤人事件频频发生,说明养狗已不再是个人行为,因养狗而衍生的环境污染、影响市容、伤人扰民、疾病威胁等问题日益凸显,使“狗患”成了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但是,“狗患”产生的原因又不能归结于狗本身。狗虽然聪明灵性,但毕竟是低等动物,期待狗来“道德自律”、“遵纪守法”,无疑是对“狗”弹琴。因此,“狗患”之责就只能是人了。既然如此,我们就得“治狗”先“治人”。

  其实,养狗之所以成为一种危害公共安全和扰乱社会秩序的现象,从根本上讲还是相关服务机制的缺失。比如,对公众养狗的安全教育、所必须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等等。因此,必须为养犬办证,给狗办理“户口”,并与相应的服务进行对接,比如为狗打疫苗、给具有生育能力的狗做节育手术、向养犬者开展安全教育,并告之相应要承担的公共社会责任等等。如此,只有把服务与管理进行有效对接,才可能达到应有的管理成效。

  因此,规定养狗数量,不如提高管理质量。有关部门要树立防控意识,落实管理举措。比如,城管、公安、社区、卫生防疫和物业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到“狗患”的危害性,履行自身职能,综合治理“狗患”。要开展养狗、防狗专题宣传,向市民传授相关知识。对养狗情况进行登记,掌握实情,及时向养狗户宣传有关管理法规,传授科学养狗、护狗、管狗知识,并签订养狗协议和责任书。要出台一系列管理、处罚制度,规范养狗行为;对造成人身伤害、社会危害的狗主人,实施教育、处罚和依法追责;对一些“恶狗”、“疯狗”、“毒狗”等,必须采取猎杀措施,杜绝烈狗伤人的事件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