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校园电信业务市场秩序的通知
省各电信运营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的校园电信业务经营及网络建设等行为,维护校园用户合法权益,营造校园电信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校园电信业务市场经营行为
各公司在开展校园电信业务市场经营行为时,应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规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校园电信业务市场经营行为的意见》(工信部电管函〔2011〕306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校园电信业务市场经营行为的意见》(工信部电管〔2013〕107号)文件精神,自觉遵守《青海省规范校园电信业务市场经营行为自律公约》,依法从事经营活动、自觉规范经营行为、公平合理开展竞争、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共同维护电信市场竞争秩序和信息通信行业良好的社会形象。各公司(含业务代办点)在开展校园营销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学校签订任何形式的排他协议,禁止或限制竞争对手进入校园开展基础网络建设及电信业务营销活动。
前期已签订排他协议尚未到期的,要求在8月10日以后全面清理和取消排他条款,并于8月30日前向省通信管理局上报清理情况。
(二)强制校园用户选择移动通信、宽带等融合类电信业务资费方案,不提供套餐包内各单项业务资费方案供校园用户选择。
(三)在新生入学时段通过录取通知书夹寄SIM卡,移动通信宣传资料等手段开展营销活动,干扰校园管理和正常秩序,甚至出现恶性竞争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
(四)附加具有垄断性质的校园捐赠。违反纪律和财务制度,租用和买断营销场地。
(五)提供对本网和异网用户有差异性要求的业务平台。
(六)在校园业务宣传中贬低、诋毁竞争对手,存在误导校园用户的虚假内容,或进行对比性宣传。利用报刊、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散步虚假信息,恶意炒作,攻击竞争对手。
二、进一步规范校园信息化合作项目
探索和完善教育信息化推进机制,鼓励电信企业利用网络、技术和维护方面的优势,与学校开展校园信息化合作。在合作中,应突出教育事业的公益性,不得变相进行电信业务垄断经营。
(一)规范“家校通”业务
各公司在中小学和幼儿园开展“家校通”业务时,应积极拓宽“家校通”业务功能,丰富相关资源,实现“家校通”业务对异网所有用户开放,严格执行电信资费规定,对本网和异网用户不得有差异性要求,并为用户选择服务与退出服务提供便利。
(二)规范“校园一卡通”业务
各公司不得将校园内进行各种用于身份认证和生活消费的“校园一卡通”业务与指定移动通信业务或手机终端捆绑。已经绑定的,要求全面开放,必须提供未与电信业务绑定的方式供校园用户选择。
(三)加强校园网络服务管理
各公司在校园内进行移动基站、机房、传输线路等通信和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时,具备共建条件的必须共建,具备共享条件的必须共享。不得将参与的校园网络建设、信息化合作项目与校园营销活动相捆绑,不得变相进行电信业务垄断。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管理,切实履行职责
各公司要充分认识规范校园电信市场秩序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做好校园电信市场秩序规范工作。各公司应当确定合理的校园市场业绩考核指标,理性对待校园市场竞争,加强自律,并将校园市场依法经营情况纳入基层单位绩效考核。各市(州)分公司要遵守法规、明确责任,切实加强基层员工和代理代办人员的管理,为学校和学生提供优质的通信服务。
(二)严格落实电话用户实名制,加强个人信息保护
各公司要高度重视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工作,严格落实电话实名制,严禁未经实名登记办理入网并开通电信业务。各公司在开展电信业务时,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工作,不得泄露、篡改或者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用户信息。
(三)规范代理营销行为
各公司应当按照《关于规范代理电信业务行为等规定的通知》(信部电〔2004〕185号)要求,加强对代理商的管理,特别是在守法意识方面对代理商进行培训、考核,对不符合代理条件的,坚决予以清退,切实规范代理商校园营销行为。
(四)加强监督巡查,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违法行为
省通信管理局将密切关注校园电信业务市场竞争情况,指导各公司积极开展各种行业自律活动,依法查处各种违规或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各公司开展“迎新”营销活动期间,省通信管理局将加大对各公司在校园电信业务市场经营、服务、通信建设等行为的监督巡查力度,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严肃查处校园电信市场违规违法行为并进行通报。对情节严重的,将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各集团公司处理。
请各公司于2014年9月30日前将本企业规范校园电信业务市场秩序总结报告书面上报省通信管理局。
青海省通信管理局
2014年8月6日
(联系人:何洪流 联系电话:8206719
邮 箱: [email protect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