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厅根据《航道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针对近年来我省部分涉水公路建设项目未依法办理相关的审核和通航安全影响评价及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等问题,对加强沿黄河公路建设项目涉水工程管理工作提出具体要求。一是严格办理跨临河建筑物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手续。要求建设跨航道桥梁工程、临航道码头等工程的建设单位,在项目工可阶段就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作出评价,并报项目批复单位同级航道管理部门审核。未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或经审核认为建设项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负责项目审批或核准的部门应不予批准、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项目建设。二是进一步规范影响通航安全作业或活动行为。在通航水域或岸线上进行勘探、采掘、爆破;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架设桥梁、索道;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等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辖区地方海事管理部门批准。三是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施工作业。要求建设单位在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时应按照规定和技术要求同步实施安全防护及设置航标等作业。已开工建设的桥梁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会同水运管理部门根据航道情况,增做必要的航标和桥墩防护防撞设施,保障通航安全和桥梁安全。跨航道桥梁工程、临航道码头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并征求水域航道管理部门意见。四是各级地方海事(水运)管理机构应尽责履职加强监管,及时查处未经审批的水运工程建设、跨河拦河临河建筑物建设及水上水上施工作业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