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西宁市公积金新政

26.08.2015  08:12

  青海新闻网讯 昨日,西海都市报刊登《西宁公积金新政:即提即贷》一文后,受到省城市民极大关注,不少读者通过本报官方微信、微博及96369新闻热线留言、咨询:公积金还有哪些好政策?对此,本报咨询了相关部门,为您整理出一些实用政策。

   建造、大修房屋等情况

  可提取公积金

  根据相关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离休、退休的;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出境或到港、澳、台地区定居的;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依照《继承法》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职工及配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提取条件但未还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住房公积金账户依法查封、冻结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连缴半年购二套房均可贷款

  究竟什么样的条件可以贷款,很多人对此只知其一不知其二。

  职工所在单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本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曾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不满6个月的职工,其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或正常转移接续手续合并计算。

  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执行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贷款标准放松

  异地、二手房都能贷

  为减轻职工购房压力,我省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放松了。青海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工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放宽到25年。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商品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下调至20%。

  异地贷款和二手房贷款业务也开通了。

  户籍所在地为西宁地区,在省外就业并按规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的职工,在西宁地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正常缴存职工购买二手住房的,在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期限和所购二手房房龄相加最多可延长到30年。

   可租房可用父母的公积金贷款

  记者从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其未成年子女购买住房时,可以申请提取职工名下的住房公积金,申请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房总价款。此款所指购房行为不包括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房屋过户行为。

  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在无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情况下,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偿还父母、子女在本省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金额不得超过贷款余额,且所偿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正常还款一年以上,年内无逾期记录。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包含单身职工)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每年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一次,月支取金额不得高于本人月缴存额,每年提取金额上限参照《青海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公布的当地房屋平均租金水平确定。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2年未再就业的缴存职工,可以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凡因上述情况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若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须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提取资料严想钻空子不可能

  许多人看着不断累积的公积金,想用却拿不出来,“能有什么方法套出公积金呢?”许多人动起这样的歪脑筋。公积金的提取对资料要求严格,钻空子这种事不可能发生。

  根据要求,符合提取条件的,在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时,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婚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并根据不同情形分别提供下列有效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商品房的,提供经房产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首付款收据、开发商账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单位房改房的,提供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房改批复、有效付款凭证;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单位集资建房的,提供建房四证、单位分房楼盘表、集资建房协议书、集资收据、单位售房账。租赁自住住房的,提供家庭收入证明,未婚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单身证明,已婚配偶无工作的,提供户口所在社区出具的无收入证明以及经房产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及完税证明。

   公积金贷款有信用记录

  逾期不还款、恶意欠款等,会被贴上不良信用的标签,如果信用良好、正常缴存,也会有“小红花”的奖励。

  在我省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信用状况良好、且有住房需求的职工,对其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收入情况、房屋价格、首付比例等因素进行综合测算后,符合条件的,其贷款额度可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的基础上适度上浮,上浮比例控制在20%以内。

  对非恶意欠款产生不良信用记录的职工,客观评价贷款职工信用等级,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的基础上下浮贷款额度,下浮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