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认为销售不动产价格偏低,要求核定计税价格,这种行为正确合法吗?如果这种行为是正确合法的,税务机关采用什么办法确定计税依据?
26.11.2015 19:32
本文来源: 地方税务局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据因此,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格是合理合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第52号令)第二十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本细则第五条所列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3)按下列公式核定: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青海省地方税务局规定,我省的成本利润为10%。
本文来源: 地方税务局
26.11.2015 1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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