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认罪认罚从宽处罚 无罪上诉致抗诉被加刑

13.04.2020  18:51




        2020年4月13日,海东中院向上诉人殷某某送达二审刑事判决书。此案是海东市首起因一审认罪认罚获得较轻处罚后上诉、检察机关抗诉和二审改判的案件。

        上诉人殷某某在取得被害人赵某某、何某某的信任后,先后骗取共计92692.12元,被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起诉至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期间,殷某某自愿认罪,同意检察院量刑建议,并在辩护人在场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对其以诈骗罪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宣判后,殷某某以无罪为由提出上诉。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殷某某在一审适用认罪认罚程序获得从轻处罚后又无罪上诉等理由提出抗诉。海东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

        经过海东中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认为上诉人殷某某在被原审法院适用认罪认罚程序获得较轻刑罚后,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以无罪为由提出上诉,致使检察机关抗诉,虽在二审庭审中承认有罪,认为量刑过重,但已经启动了二审程序,造成诉累和司法资源浪费,本案已不符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制度。鉴于抗诉案件不囿于“上诉不加刑”原则,综合考量全案犯罪事实、性质、累犯情节、认罪态度以及社会危害性,二审在维持原判定性、附加刑和责令退赔部分的同时,对殷某某改判有期徒刑四年。

        刑罚虽从宽,正义不打折。该案的判决正告那些已经在认罪认罚程序中获得较轻处罚的刑事被告人,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认罪认罚后无新事实新证据而无端反悔的有可能会带来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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