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意见》服务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  举司法之力筑牢生态环境屏障

19.10.2016  12:40

   中国环境报记者霍桃 通讯员熊敏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0月9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创新完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机制为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提出,力争到2017年,初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机制;到2020年,在深化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改革方面形成一整套较为科学的生态环境司法机制和制度体系。

  近年来,福建省各级人民法院将单纯的林业林权保护拓展到全面的生态环境保护,从坐堂问案的辨法析理拓展到诉前判后的源头治理,从对毁林排污的打击惩治拓展到对青山绿水的固本培元……创新完善生态环境资源案件审判工作机制,持续推进专业化、科学化、信息化建设,打造生态司法保护的“福建样本”升级版。

   理念令人为之一振  

   生态修复理念发于“”不止于“  

  金秋的八闽,绿意盎然,空气清新。在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古竹乡陂子角村,曾因大火留下的满山疮痍已化为满眼绿意。

  2014年11月,卢大娘到农田干活,将铲好的稻草堆成堆并点火燃烧,不慎引发森林火灾,导致155亩林地受损。永定县人民法院积极促使卢大娘与被毁山场林权所有人签订了补种协议,最终对卢大娘从宽处理,以失火罪依法判处其缓刑。

  这是福建实施补种复绿生态补偿机制以来的实践案例之一。

  “补种复绿的做法源于生态修复司法理念。在这一理念的指引下,实现刑罚的惩罚功能,使被损环境得到尽快修复,还促使罪犯早日回归社会,可谓‘一判三赢’。”福建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张玉珍说。

  据介绍,福建长汀曾是我国四大水土流失严重地区之一。为防止生态案件“一判了事”,当地法院创新生态环境犯罪案件“判后三督促”机制,即督促被告人落实修复义务、督促所发司法建议的落实、督促被判处缓刑人员落实承诺。通过此举,当地近96%的被毁林地重披新绿。

  记者了解到,近5年来,福建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生态环境领域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13728件。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先行适用修复性司法,已发出“补植令”、“管护令”等500余份,责令涉林刑事被告人补种、管护林木面积6万余亩,有效修复了受损生态环境。

  生态修复理念发端于“”,又不止步于“”。

  《意见》提出,大力推进修复性生态环境司法应用,推广延伸生态环境修复司法机制的适用领域,拓宽生态修复改善空间,推动建立分别适用土壤、大气、水体等领域的多样化修复方式,形成多层修复、立体保护的生态修复模式,从林地延伸至矿区、水域等,从毁林刑事案件覆盖至民事、行政等案件,探索运用原态修复、代偿修复、替代修复、异地修复、公益修复等方式、途径。完善替代性修复方式,建立健全生态损害修复专项资金收支制度,设立统一资金账户,通过政府财政预算,以涉生态刑事被告人自愿缴纳的生态补偿或修复款、环境损害人自愿缴纳的生态环境修复补偿金及社会捐助等方式筹集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弥补直接修复方式的不足,确保受损环境的全方位修复。

  今年5月,南平市浦城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污染环境案中,经法官教育引导,被告人邓某兴、李某胜自愿出资生态修复金10万元用于购置鱼苗,通过“增殖放流”的生态修复方式,将鱼苗投放到受污染的南浦溪,净化水环境,改善福建闽江、江西信江、浙江瓯江的三江源头水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模式令人耳目一新  

   专门审判机构覆盖全省  

  2015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在福建龙岩古田召开第一次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会议,推广福建省包含生态修复、公益诉讼等9项工作机制在内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福建样本”。今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实施方案》,福建成为全国第一个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罗志沙介绍,福建将在完善生态环境司法“九项机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创新完善生态环境案件公正高效审判、生态案件科学管辖、海洋环境生态司法保护、生态环境专门化审判、生态环境司法预防、生态环境司法实践研究和涉生态环境案件执行等7项工作机制,持续打造升级版的生态环境司法“福建样本”,为全国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创造可复制、可推广的福建经验,更好地服务保障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

  为实现目标,福建各级人民法院将加强与检察、公安、林业、环保、国土、农业、水利、海洋渔业等单位的协调沟通和良性互动,形成部门之间横向、纵向沟通联系网络。

  根据《意见》要求,福建还要完善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机制,研究建立环境资源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衔接机制,建立大气、水、土壤、森林、海洋、矿产等领域的各类环境资源刑事、民商事、行政诉讼及相关非诉执行案件的公正高效审理机制等。

  同时,《意见》要求,全省各级法院要遵循生态环境审判规律,健全职能配置,建立生态环境专门化司法保护体系,实现统一生态环境审判机构名称、统一生态环境审判受案范围、统一生态环境案件审理程序和“四合一”审判模式、统一环境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审判标准和尺度、统一生态环境审判法律文书制作格式等生态环境司法“五统一”。

  据了解,截至目前,福建已成立涉生态环境的专门审判庭71个,其中高级人民法院1个,中级人民法院9个,基层人民法院61个,已有专门合议庭11个,生态环境审判人员300余人。

  无论是生态环境审判机构数、生态法官人数、办结生态环境案件数,福建均居全国法院首位,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肯定。

  近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民事审判第六庭,负责审理生态环境等案件,福建实现了全省法院生态环境审判机构的全覆盖。

   机制令人眼前一亮  

   环境公益诉讼走向基层  

  2015年10月29日,新环保法实施后的全国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在福建省南平市尘埃落定。

  这起案件的判决突破了国内在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方面的空白。法院在裁判中主要从保护、恢复生态环境功能的角度,在环境损害结果已经发生的情况下,判令被告承担恢复生态功能责任,如被告不能恢复则赔偿生态功能损失费,由第三方修复。这种考虑有利于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也符合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最终目标要求。

  判决结果凸显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裁判方式的创新,将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与生态恢复性司法有机结合,使案件裁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得以统一。

  这起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环境侵权十大案例、2015年人民法院十大民事、行政案例。

  据了解,自2015年以来,福建省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7件环境公益诉讼案。

  福建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审判工作的重点省份,利用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契机,强化环境公益诉讼的评价指引功能和政策形成功能,积极参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制定环境公益诉讼相关司法解释的起草和论证工作。

  2015年12月21日,福建省清流县检察院对县环境保护局不依法履行职责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讼期间,清流县环保局将其查扣的电子垃圾移交至具有危废处置资质的福建德晟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依法作无害化处置,并对刘某某作出责令其停止生产、对焚烧现场残留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今年3月1日,三明市明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由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目前,在福建法院审理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提起诉讼或支持起诉的主体既有省内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所在地的市级、县级检察机关,也有中华环保联合会、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等社会团体。

  由于环境公益诉讼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性和复杂性,法院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专家陪审和咨询机制,选任生态、环境保护专家担任人民陪审员、特邀调解员,建立覆盖环保、林业、海洋渔业、农业、矿产、水利、大气等领域的生态环境资源审判咨询专家库。

  2014年5月,福建高院在全国率先聘请12位生态环境资源审判技术咨询专家,为生态环境审判工作提供司法决策参考和专业技术支持,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

   特色令人心头一暖  

   巡回审判让群众感受公平正义  

  一辆车,一枚国徽,三五张桌椅。这就是古田县人民法院生态审判车载巡回法庭的全部“家当”。

  生态审判车载巡回法庭简约却不简单,它们开进山村,驶入集市。大树下、弄堂里,国徽闪耀,法槌声声。

  几年前,古田县宝峰村前任村干部瞒着村民,将村里千亩松木林贱卖。村民们束手无策。就在此时,生态车载巡回法庭驶进村庄,法官林章平给村民支招:“不妨走诉讼渠道,法律会给大家一个公道的说法。

  后来,历经4个月,古田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前任村干部未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擅自贱卖村里财产,程序违法,合同无效。“压在大家心口上的石头搬开了。”村民们自发组织起来,徒步20多公里,将一面锦旗送到了法官手中……

  继长汀、古田法院建立生态审判车载巡回法庭、连江法院建立生态审判海上巡回法庭后,2015年6月,漳州中院在云霄县成立全国首个中级人民法院生态巡回法庭,同年9月,霞浦县人民法院成立全省首个海岛巡回法庭,负责辖区海岛生态环境破坏、修复等各类案件。

  “移动”法庭能够有效应对生态环境资源案件数量的增加,实现生态环境案件就地立案、就地开庭、就地调解、就地宣判,减轻当事人诉累,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截至目前,福建全省共设立了12个生态巡回法庭。各地还不断创新生态司法便民模式,在重点林区、景区、矿区、自然保护区、海域等设立生态巡回法庭、办案点、服务站142个,法官利用节假日、农闲时间等开展巡回办案、法制宣传,让老百姓感到“法律就在身边、法院就在家门口”,构建起了富有地方特色的生态环境巡回审判模式。

  针对生态环境纠纷日益多元化、利益难平衡的特点,福建省各地法院建立矛盾纠纷诉(访)前化解工作机制,设立诉前调解室、调解联络点,形成村、乡、县、市四级生态环境矛盾纠纷化解网络。同时,将调解模式从单一向聚合转换,将调解阶段从诉前向诉中、判后各环节延伸,将调解类型从涉林向涉生态环境资源各个领域拓展,使大量涉生态环境矛盾纠纷案件更多以和谐方式得以处理。

  2015年至今年5月,福建各级法院依法严惩污染环境、乱砍滥伐林木、滥捕野生动物、乱采滥挖矿产资源、非法采捕红珊瑚、非法占用农林用地、违法排污等犯罪行为,共审结生态环境领域刑事、民事、行政案件3734件。

  其中,审结涉生态环境刑事案件1520件,适用“补种复绿”163件236人,责令涉林刑事被告人补种、管护林木面积1万余亩,有效修复了受损生态环境。审结涉生态环境民商事案件1878件,诉前化解涉生态纠纷825件;坚持监督和支持并重,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审结涉生态环境行政案件336件。

  福建高院相关责任人表示,下一阶段,全省法院将推动、协助有关部门尝试生态司法法官在线答疑解惑,生态环境案件网上立案及远程视频开庭、听证、调解、接访等试点工作,以解决边远山区污染案件投诉难等问题,加大对生态案件环境受害者的司法救助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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