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动了我的地款

11.12.2014  19:35

        在农村,侵害离婚妇女和出嫁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案件屡见不鲜,但只要你拿起法律武器,你的合法权益一定会受到保护。湟中法院于近日就审结了这样一件维权案。

        1984年,祁某与王某登记结婚,王某做了上门女婿,与祁某的母亲、哥哥共同生活。婚后祁某生了三个女儿。2001年祁某的母亲、哥哥分家另居,王某夫妇和和三个女儿分得10.9亩承包地。2002年祁某因与王某不和,离家外出生活,2003年之后三个女儿先后结婚,婚后在夫家均未得到承包地。2013年11月,祁某家庭的6.21亩承包地被国家征收,土地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款为25万余元,2014年6月,祁某与王某经法院判决离婚。2014年7月王某领取补偿款16.5万元,据为己有,尚有8.5万元补偿款未发放。

          2014年10月,祁某母女一纸诉状将王某推向被告席,要求分割四人应得的土地补偿款20余万元。

        法院认为,我国《土地承包地法》第六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祁某已与王某离婚,其基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丧失后得到的补偿款应归其所有,三个女儿虽已出嫁,但她们在新居住地并未取得承包地,故她们在原村集体的土地征收补偿款,也应由她们自己享有,王某领取妻女土地补偿款的行为,属不当得利,应予返还。法院最终判决,祁某和其三个女儿享有土地补偿款2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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