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再次调整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3.03.2015  17:04
  经青海省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3月9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青民发〔2015〕28号),决定再次调整提高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乡最低......   经青海省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3月9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青民发〔2015〕28号),决定再次调整提高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别提高20元,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平均达到370元/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平均达到2400元/年。新标准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这是我省连续第七年调整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按照《通知》规定,此次提标各地城市低保标准分别为:西宁市和海西州373元/月;海南州和海北州363元/月;海东市358元/月;黄南州、果洛州和玉树州378元/月。各地农村低保标准分别为:西宁市和海东市2345元/年;海南州、海北州和海西州2460元/年;黄南州、果洛州和玉树州2520元/年。
  《通知》要求各地,一要提高思想认识,深刻认识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重要性,切实做好提标政策的落实工作。二要采取多种形式抓好政策宣传,强化政策导向,及时让困难群众知晓这一惠民生、解民忧的政策举措。三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切实加强协调配合,争取在第二季度全面落实提标政策并完成提标资金的补发工作,同时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确保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编审:王伟 编辑:贺世瀛 供稿:马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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