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中院成功调解一起建设工程合同再审纠纷案件
31.10.2014 18:36
本文来源: 法院
2011年,被告杨某承包建设格尔木市民乐苑三期二标段楼房建设工程,下属施工队负责人原告李某负责民乐苑三期二标段25号楼的建设。2012年1月,该工程完工后,经原、被告双方协商约定,除从原告工程款中扣除13980元作为工程维修保证金未支付外,其余工程款已全部结清,并约定期限至2012年底,如工程没有问题出现,被告付清该款项。2012年12月,原告李某要求被告杨某某支付工程维修保证金,被告则提出原告负责工程中25号楼楼梯间翻砂地面的平整及楼梯,室外散水地面工程需要返工维修。原告认为工程不存在质量问题拒绝维修,故被告拒绝支付工程维修保证金给原告。随即,原告向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向海西中院提起上诉。庭审中由于被告杨某情绪激动,中途退庭。二审合议庭以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二审宣判后,被告杨某以二审剥夺其诉讼权利及认定事实错误为由,向海西中院提起申请再审。
再审中,海西中院办案法官通过庭上调解、庭下了解的方式,认真查阅卷宗,了解案情。发现双方为同乡,将来还存在业务往来,案件有调解可能,办案法官则晓知以礼,动之以情,从双方利益出发,从法律角度进行阐释,释法析理,最终在办案法官殷殷之情的劝解下,双方自愿达成了一致调解协议。
至此,一起历时三年因建设工程合同引发纠纷的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本文来源: 法院
31.10.2014 1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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