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连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

15.02.2015  14:05

        原告扎某某与被告看某某于2014年9月12日协议离婚,当时约定,“女儿仁某某(生于2009年12月29日)由双方共同抚养、共同监护,男女双方共有监护权。  在上幼儿园期间,女儿随女方生活……”,依此约定女儿仁某某现与被告看某某一起生活。现由于原告扎某某要去澳大利亚留学,原告认为女儿由其抚养,更有利于孩子今后的教育,所以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婚生女仁某某抚养关系。

        办案法官了解案情后,约双方当事人到庭进行调解,被告看某某认为女儿一直和她生活在一起,已适应了现在的生活环境,如果变更抚养关系,就会改变现在的生活环境,这样不利于女儿的身心健康,所以不同意女儿由原告扎某某带去澳大利亚。双方各持己见,一度僵持不下。于是,办案法官耐心地向双方当事人详细阐明了我国《婚姻法》及《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有关规定  ,作为被抚养人仁某某是个女孩,基于生理因素和情感交流诸方面综合考虑,女孩随年龄的日益增长,跟母亲生活更合适些;女孩自出生之日起大部分时间随被告共同居住生活,孩子从小就已经习惯并熟悉这种生活方式及环境,与被告关系融洽,感情深厚,若贸然改变其生活环境,对孩子的健康成长必然产生不利影响。虽然双方已离婚了,但孩子并不因为父母离婚而归哪一方所有,孩子与父母之间的那种血溶于水的亲情永远存在,希望双方都以有利于女孩身心健康的角度考虑。

        在听取法官详尽的解释和劝导后,扎某某和看某某都认识到各自因出于私利的行为是错误的,双方缓解了之前的敌对情绪,平心静气地在法庭达成了抚养关系协议,女儿仁某某在小学期间仍然由被告看某某抚养,小学阶段结束后由原告扎某某带去澳大利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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