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未果当庭宣判 判后答疑达成和解
青海新闻网讯 近日,海东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开庭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由于双方各抒己见,经合议庭多方调解双方未能达成协议,当庭宣判,判后双方协商达成执行和解。
马某和张某系化隆县昂思多镇某村村民,两人于2002年同居生活,2007年12月10日补办了结婚证,婚后生育有三个子女。但是,双方因一些小事发生争吵,并于2017年6月25日按伊斯兰教习俗退婚。2017年7月24日张某向化隆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并请求婚生女由其抚养,分割共同财产100000元,所负债务63900元由马某清偿。
化隆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提出离婚,马某同意,故原告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长子、次子现跟随马某生活,由马某抚养为宜;长女现跟随张某生活,由张某抚养为宜。共同财产折价款80000元由两人共同分割,共同债务63900元用于最初经营饭馆,该饭馆在未征得张某的同意下私自转让,因此经营该饭馆所负债务应全部由马某承担。一审宣判后马某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海东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
该院民三庭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庭前,法官了解到马某与张某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双方对离婚均无异议。鉴于一审对已满8周岁以上的两个子女抚养问题未征求子女意见,二审审理期间主审人专程赶往当事人子女就读学校征求了长子、长女的意见,长子表示愿意随父亲生活,长女表示愿意随母亲生活。开庭前,法官积极主持调解,希望双方相互理解,通过调解的方式协商解决。由于双方各持己见,经合议庭多方调解双方未能达成协议。此后法庭经过开庭审理、评议,当庭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找法官进行询问要求解释。经法官多次给双方当事人做思想工作,最终双方互谅互让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马某当场给付张某房屋折价款20000元,张某自愿放弃剩余20000元;共同债务63900元由马某于2019年12月1日前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