貌似民间借贷 实为刑事诈骗

23.12.2016  02:12

    近日门源县法院民庭驳回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今年9月,原告刘某以民间借贷为由,将被告马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马某支付“欠条”借款292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至2015年5月期间,原告刘某向自称在公安局工作并能不通过考试就能取得驾照的被告马某介绍张某等30名需要办理驾照的人并被其收取292000元,其中原告刘某从中获取好处费29500元。被告对自己所骗得的262500元现金以借款人的名义给原告出具了“借条”。本案起诉前被告马某被本院刑事庭以诈骗罪判处刑罚9年零5个月,本案中所涉及的原告主张的“欠款”,实际上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属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不能以民间借贷纠纷定性。

    法官释法:民间借贷是指出借人把货币交付给借款人使用,借款人按照约定将货币归还给出借人的一种资金融通的行为。本案中,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款凭证及农信社客户回单所载明的钱款,均是被告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原告信任后,从原告为其所介绍需要办理驾驶证的受害人手中骗取的现金,原告不是实际的现金出借人,双方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  是属于刑事诈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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