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十二次党代会以来,按照《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有关要求,青海省围绕疏堵结合、“修明渠、堵暗道”的改革思路,完善制度建设,强化规范管理,严格考核评价,逐步建立规范的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和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切实加强政府债务风险防控,有效防范化解了财政金融风险。
完善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报请省政府出台《青海省关于深化政府性债务管理改革的意见》,成立青海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强化组织领导,统领全省政府性债务管理改革。同时,围绕政府债务的“借、用、还”等工作环节,制定政府债券发行、存量债务清理甄别、债务限额管理和风险预警等管理制度办法,构建了我省政府性债务管理“一主多辅”制度体系,确保政府性债务管理举借有方,监管有力。
严格政府债务限额管理。建立地方政府债务规模控制长效机制,制定出台《青海省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办法》,切实抓好源头控制。综合考虑各地财力状况、债务风险、建设需求和债券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等,核定省本级及各市州、县政府债务限额,严格将政府债务余额控制在批准的限额内,规范举借行为,严格债务管理使用。
健全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制定《青海省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暂行办法》,综合利用各项风险指标,定期对各地债务风险进行测算,及时评估全省各地债务风险状况,进行风险提示通报。责成高风险地区制定债务风险化解规划和政府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最大限度地防范和化解由政府债务引发的财政金融风险。
建立风险化解和应急处置机制。制定《青海省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明确政府性债务应急处置的使用范围,建立分级响应机制,实施分类应急处置,明确相应工作程序,严格落实责任追究,提前妥善做好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的政策储备,推进风险防控工作的科学化、精细化,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同时,按照财政部要求,督促列入风险预警范围的地方各级政府制订落实中长期债务风险化解规划和应急处置预案,提高风险化解和处置能力,确保不发生区域性和系统性风险。
强化政府债务监督考核。报请省委、省政府同意,将政府债务作为硬指标纳入市州、县领导班子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主要考核评估各地年度政府债务风险状况,考核结果直接与地区绩效排名挂钩,从各级政府层面上推动政府债务管理工作,强化政府管理职能。每年将政府债务管理纳入省对下财政管理和省级部门预算管理综合绩效考评指标,加大指标权重,并对政府性债务资金建设项目开展绩效评价,以绩效评价手段规范债务资金项目管理,提高债务资金使用效益。同时,建立政府债务随同预算公开常态机制,将年度政府债务余额限额情况在预算执行报告中及时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