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牢政协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制度基石 ——十二届省政协创新履职工作加强制度建设
2018年9月至10月,十二届省政协党组会议先后审议通过了《中共政协青海省委员会党组工作规则》《关于进一步加强和人民团体开展协商民主工作的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市(州)、县(市、区)政协工作联系指导的若干意见》,正式印发实施。自今年1月换届以来,十二届省政协不断加强政协党建和协商民主制度建设,构建制度体系,完善工作机制,提升政协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加强制度建设,已成为推动省政协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石,成为新一届省政协工作的突出亮点。
2018年以来,省政协制度建设步入“快车道”,协商民主建设进入新阶段。3月,在新的《政协章程》出台后,省政协党组书记、主席多杰热旦在省政协党组会议上要求,对照《政协章程》全面修订完善省政协各项规章制度,与时俱进推进省政协制度建设,构建覆盖委员管理、会议组织、经常性工作、自身建设的科学制度体系。并将此项工作作为省政协党组的一项重点工作,明确由一名党组成员专门分管,确定了承办单位。制度建设坚持科学管用、实践在前的原则有条不紊地展开。
为充分发挥党组在政协工作中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5月以来,省政协党组先后修订了《省政协党组工作规则》,制定了《省政协党组会议规则》等制度性文件,形成了更加明细的规范和便于操作的指引,并建立了党组会议议题预安排制度、会议精神落实督查制度。着眼于强化对政协委员的思想政治引领,建立了省政协党组成员联系党员委员、党员委员联系党外委员、副主席联系界别的工作机制。着眼于加强对基层政协工作的指导,建立了省政协主席、副主席联系市州政协工作机制,建立了省政协领导基层调研时与当地政协委员座谈的制度,指导协调各级政协之间健全了沟通协商、协同履职、信息互通机制。
推进政协履职制度化建设,努力构建协商民主制度体系。在全面贯彻落实中共青海省委《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基础上,2018年,省政协代省委起草了《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制定了《关于制定青海省政协年度协商计划的办法》,修订了《关于推进政协民主参与地方立法协商的实施意见》等配套文件,进一步规范了协商议题提出、计划制定、组织实施、成果转化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内容和工作要求。目前,《省政协全体会议工作规则(修订草稿)》《省政协常委会工作规则(修订草案)》正在征求意见、修改完善中,将于近期出台。省政协以改革创新精神推动工作,着眼于切实提高调研质量、促进调研成果转化,正在研究制定调研报告质量评价测评、调研成果转化跟踪落实及反馈方面的制度性文件。
省政协在总结以往工作实践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协商民主工作机制,初步形成了以全体会议为龙头,以专题协商和双月协商为重点,以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以及立法协商为常态的协商格局。
2018年以来,先后围绕“青海六盘山片区脱贫攻坚”“促进青海养老服务业均衡发展”召开了两次专题议政性常委会议,并创新性地对会议的协商议政成效进行科学评估。年内已召开了4次双月协商座谈会,这种协商形式集专题协商、界别协商、对口协商于一体,议题具体、讨论深入、成果丰富,已成为政协协商民主经常性平台和重要品牌。积极探索新的协商形式、强化政协民主监督职能,省政协建立了主席集体视察制度,2018年6月和9月,省政协主席、各位副主席围绕“易地扶贫搬迁”“城市建筑施工和道路施工场地扬尘控制”开展了2次集体视察,发挥了主席会成员在推进民主监督方面的示范带动作用。
政协委员是政协履职的主体。着眼于发挥委员主体作用、激发委员履职活力,省政协建立了省政协主席会议成员联系常委、专门委员会联系委员的工作机制。在全体委员中广泛开展“四个一”活动,即每年完整参加一次调研视察或协商议政活动、提交一份政协提案、撰写一篇会议发言材料、反映一件社情民意信息。2018年5月,省政协主席会议审议修订了《政协青海省委员会委员履职规则》《履职情况统计通报办法》,结合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文件精神,研究制定《委员履职考核暂行办法》,为规范委员履职划定了“硬杠杠”。今年,在省政协常委中率先开展书面报告履职情况,督促委员认真履职、完成“委员作业”。
省政协在实践中形成并确立了政协同党委、政府重点协商议题会商机制,选题遴选机制,使得协商议题确定更为科学;在协商过程中建立了委员知情明政机制、协商互动交流机制,使得协商内容议得更深更透;在协商活动后,从成果汇总、报送、反馈等环节建立了协商成果转化机制。(政协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