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尔木市法院:贩卖毒品且容留他人吸毒被告人获刑四年半

04.06.2015  14:36

        格尔木市法院既宣传禁毒工作,呵护平安,又依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让老百姓享有更多的安全感。近日,针对被告人李某贩卖毒品,且容留他人在自己住所吸毒,依法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半,并处罚金三千元,作案工具黑色“三星”牌手机予以没收。

        2014年11月21日10时许,警方在格尔木某单位家属院住所内抓获吸毒人员袁某(已判刑)及其他吸毒人员,并从袁某房间内查获从被告人李某手中购买的淡黄色可疑物一小包。经省公安省刑事科学技术研究管理中心鉴定,在该可疑物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冰毒)成分,净重0.3708克。当日,被告人李某落网。

        审理查明,2013年10月至2014年11月21日间,被告人李某多次向吸毒人员袁某、薛某、张某甲、张某乙、包某、李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同时,被告人李某在自己的出租房住所内两次容留吸毒人员张某甲、张某乙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侵害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李某容留吸毒人员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贩卖毒品罪及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罪名成立。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据悉,在上诉期限内,被告人李某没有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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